【宣誓风波】法官问政府:如何将人大释法应用在立法会议员宣誓?
就青年新政游蕙祯和梁颂恒上周二遭高院裁定宣誓无效,撤销两人立法会议员资格的上诉一案,上诉庭鉴于原审法官区庆祥没有处理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问题,要求两名上诉人表态。
不过,上诉方坚持本案不涉及释法内容,不再争拗,可是政府一方强调释法对本港法院具约束力,不可以放到一旁不予考虑,并会于明天(周五)再作详细解释。
高院首席法官张举能担心若到案件到终审法院才就释法争议,会令上诉庭不安,不过上诉一方坚持释法与本案无关,更为免再引发危机,决定不再争拗,不过张官未此罢休,在上诉一方完成陈词后,下令案件押后明天让代表政府一方陈词,但特别要求解答以下三个问题:
1) 在不干预原则下,法庭应如何根据《基本法》104条下,与《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互相配合应用?另就人大释法第二(三)段中“作真诚地及庄重地宣誓”这点,根据庄丰源案,应如何应用在《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
2) 就人大释法第二(四)段有关监誓人的角色?
3) 立法会主席于2016年10月12日在宣誓事件的决定?
政府:是次司法覆核不是针对一个仲裁者的决定
代表政府一方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表明明天(周五)会作详细陈词,但指释法对本港法院具约束力,不可以放到一旁不予考虑;并指出《基本法》第104条列明依法宣誓旳要求,但若不依法、不遵行的后果,因此《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在本案中适用。
余若海续指,但在第21条没有列明,监誓人有权裁定宣誓者有否拒绝或忽略宣誓,此外《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9条也没有列明有关宣誓,需要在立法会首次会议尽快进行;亦同样地没有列明监誓人是否需要执行《基本法》第104条。而根据释法第二(四)段,只称监誓人有权决定宣誓是否有效,而非是否拒绝宣誓。
余若海强调,今次司法覆核不是针对一个仲裁者的决定,而是审议因今次不涉及任何决定的裁决,所以审议《基本法》第104条的原则有否被违反。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3)条,若议员被裁定丧失资格,法庭有权作出宣布,以及颁下禁制令,禁止他们继续以议员资格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