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风波】梁游上诉 法官:法院有无司法权限不依从人大释法?
高等法院原讼庭于上周二裁定青年新政游蕙祯及梁颂恒的宣誓无效,取消两人的立法会议员资格,梁、游不服,提出上诉,今日开庭审理。
上诉庭法官问梁颂恒的代表律师:根据《基本法》158条,法院何以有司法管辖权裁定释法是否释法?释法是否有追溯权?
案件周五继续。
高等法院原讼庭于上周二裁定青年新政游蕙祯及梁颂恒的宣誓无效,取消两人的立法会议员资格,梁、游不服,提出上诉,今日开庭审理。
上诉由三名法官一同审理,包括高院首席法官张举能、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和上诉庭法官潘兆初。
上诉人:立法会宣誓属行政事务 三权分立
代表上诉人游蕙祯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指,今次上诉涉及政府三权分立问题,尤其在《基本法》已清楚列明,三权分立,互不干预,从没有例外 (there is on alternative intervention)。而立法会议员的宣誓应是立法会“行政事务”,尤其立法会主席在梁游宣誓上,没有作出任何裁决两人是否违反《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法庭不应干预。在宣誓事件上只有三个情况法庭才可以干预,包括主席或监誓人拒绝监誓、监誓后不作裁决、裁定反复无常,接受司法覆核申请。
戴启思表示,根据英国最高法院的决定,只要国会议员成功当选,法院无权DQ(撤销)他们的资格,所以本案必须小心研究法庭介入议会事务的界线。不过上诉庭法官指出,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若宣誓被视为“拒绝或忽略”,便可被撤销议席。戴启思解释,虽然法例明文已列明,但最终结果应由监誓人裁决。
法庭介入前 立会主席先宣布议员丧失资格
戴启思续解释,虽然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可要求法庭干预宣布某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但首要条件先要立法会主席根据《立法会条例》第15条及《基本法》第79条列明条件,宣布该议员已丧失的资格。但在本案中立法会立席从无没有作出任何宣布,所以不能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执行法例,才要求法庭介入。
法官问上诉人:会否就释法作陈词
就人大于本月初就《基本法》104条释法,首席法官张举能特别提出,代表上诉人游蕙祯一方会否就释法作出陈词,因为若不在原审或上诉庭提出论点,将来他们到终审法院不能以此作出上诉。不过上诉人游蕙祯一方指出,本案争论点与释法无关,所以不会任何争拗。
梁颂恒代表:法院有权不依从人大释法
代表梁颂恒的资深大律师潘熙指,根据《立法会条例》梁颂恒在立法会新界东选区取得38万票,并于2016年10月1日获政府刊宪为立法会议员,除了列明丧失资格的条件外,议员的任期应至立法会会期完结时离任;潘熙重申,立法会议员宣誓是“内部事务”,只有立法会主席和秘书长,为立法会议员作监誓人。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作出裁决,但在本案中,立法会主席根本没有就两人宣誓内容作出裁决。
另外潘熙指,根据《基本法》第104条列明,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依法宣誓时”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针对是“就职时宣誓”。但《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只是针对 “拒绝或忽略”宣誓作出的后果,认为原审法官错误诠译两条法例可作互相应用及补充,根本两者所指情况完全一致。
法官:香港法院有没有司法权限,可不依从人大释法?
潘熙又认为,人大释法不能应用本案,并指今次人大释法只是《基本法》104条的附件,根据吴嘉玲一案,香港法院可以有权不依从人大的释法。
不过,高院首席法官张举能要求潘熙下午澄请三点:
1 有何证据指今次释法实际上是修法,有没有重要依据及专家意见,奉行一国两制的香港可以指内地大陆法(CIVILLAW) 是否适用于香港?
2 根据《基本法》158条,法院何以有司法管辖权裁定释法是否释法?
3 释法是否有追溯权?
下午续审 上诉方:本地有司法管辖权涵盖本案争议范围
就首席法官张举能就释法的提问,潘熙重申,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完全不适用本案争论,若要争议,潘熙认为人大就释法第二段第二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等;和第二段第三点指“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是修改法例,不具追溯力,而且本地已有司法管辖权涵盖本案的争议范围。
针对释法第二段第四点中“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等,潘熙强调释法中的监誓人应用本案,便是“立法会主席”,但他不会特别针对此点作出争议。若要争拗,他会针对释法第二点全四段的内容。
潘熙下午继续陈词,再引述梁国雄案例,法庭不应介入立法会内部事务,除非涉及违宪问题,而《基本法》列明立法会的职权为立法。但立法具体程序,如宣誓的形式、次数、场合等只属立法会内部事务,没有违反《基本法》第104条的事项。
应由立法会主席宣布取消议员资格
至于原审判词指,若议员宣誓违反《宣誓及声明条例》21条,即须依法被取消资格。不过潘熙比较《立法会条例》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的字眼,指“必须离任”中的“必须”,意味议员需自行辞职或由立法会主席根据《基本法》第79条或《立法会条例》第15条宣布取消其资格。
潘熙总结,相较政府建议方法,上诉一方只提供的机制较可行、公平、符合普通法原则和三权分立原则,机制是先由议员宣誓,再由立法会主席裁定是否有效。若有问题要求议员再宣誓,之后议员拒绝和忽略宣誓,违反《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9、21条,主席可按《基本法》第79条宣布其议员资格丧失。
案件周五续审
梁游二人散庭时,被问及被立法会追薪及筹集讼费及写信予蔡英文等事时。两人均表示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并会在明天一并回应。
立法会不派代表出庭
另外,立法会主席早前表明不会上诉,所以今日只派出立法会法律顾问到庭了解上诉进度,而没有派出大律师代表出庭,并在今次上诉保持中立态度。
游蕙祯与梁颂恒上月12日立法会宣誓就职时,公然宣扬“港独”及发表“支那”辱华言论,遭原讼庭裁定他们违反《基本法》和《宣誓及声明条例》,宣告两人自宣誓当日起已丧失议员资格,两人原有议席经已出缺。
案件编号:CACV 224-22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