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就男犯须剪发覆核 终极上诉得直 梁:应该但迟来的判决

撰文: 朱棨新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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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长毛”之称的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于2014年被判囚,服刑期间须剪掉一把长发。梁提出司法覆核,质疑要求男犯剪发,女犯却可留发,属性别歧视。他原审时一度胜诉,但遭上诉庭改判败诉,遂向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终院法官早前听取陈词,今(26日)颁发判辞,裁定梁国雄再胜诉,梁在庭称裁决是应该但迟来的判决,又称希望法庭以后都会尽量保持公正。

终院认为署方做法有违性别歧别

终院认为署方做法违反《性别歧视条例》,并认为确保监狱纪律与施加社会上对男女的既定造型,缺乏合理关联,署方无法解释男女间为何有如此不同的待遇,署方也未能提供理据证明,在社会上男性的既定发型是短发,女性则可以是长发或短发。

梁望法庭能尽量保持公正

梁国雄今早领得判辞后,即急不及待先看看内容,才向记者发言。他形容这是应有但迟来的判决,又称2014年因示威入狱,当时提出覆核的心情与现在不同,他现在是好挂住在狱中囚禁的香港人。他称今次裁决在剪发上或有帮助,但对抗争者的待遇却未必有助,希望他们的权利得到保障,人权不是去坐牢的一刻,而是要公义,司法要保持公正,希望法庭能够尽量保持。

梁国雄今早有特别到终审法院领取判辞。(社民连FB图片)

上诉人为梁国雄,答辩人为惩教署署长。是次争议的法律议题为,要求男囚犯的头发尽量剪短,而未有对女囚犯作此要求,是否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构成直接歧视;以及违反《基本法》第25条所指“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把传统性别定型强加他人身上

代表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潘熙早前指,惩教署称要男囚犯剪短发是基于“传统发型”的标准,却未有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什么属“传统发型”。潘又指,现时署方所指的“传统”,只是把性别定型强加他人身上。

署方反驳没有囚犯可以标奇立异

代表署方的资深大律师黄继明则指,署方并非要求每名囚犯的外表都一样,但指没有囚犯可以标奇立异。而署方有权根据“传统发型”的标准,去维持狱中的一致性。

“长毛”为社运而剪发,至长回长发再争取司法覆核的经过。(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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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在于男犯是否因没有选择而受到较差待遇

终院法官在判辞指出,《性别歧视条例》列明四项元素,包括:

1. 一名人士所获待遇,有别于另一名不同性别的人;

2. 两名人士的情况没有重大分别;

3. 投诉人所受待遇,是差于该名用以比较的人士;

4. 此待遇的差别是基于其性别上的不同。

终院认为,就梁提出的投诉,署方的常规令,已乎合上述1,2及4点,故本案争议,只是在于第3点,即男犯是否因没有选择而受到较差的待遇。男犯无权选择头发的长度这事实,显示他们受到有别于女犯的待遇。署方因而需要解释,他们指此举是为确保监狱纪律,认为有必要限囚犯在外型上保持一致,又认为社会上对男及女性的既定造型,能应用于囚犯身上。

惟终院并不接纳这说法,并为确保监狱囚犯的纪律,及施加社会上对男女性别的既定造型,两者并无合理关联,而署长亦未有提出足够解释,为何男女在这待遇上要有所不同,亦未能提供理据证明香港社会中,男性的既定发型是短发,而女性的则可以是短发或长发。裁裁定梁的上诉得直。

案件编号:FAMC5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