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释法阐述何谓依法宣誓 法律界看法迥异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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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人大常委会今早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当中主要就宣誓时作出何种行为,可被视作拒绝宣誓,从而可被定为宣誓无效,及丧失议员资格;同时亦定明监誓人的权力及责任,及更清楚定明,违反誓言须承担法律责任等。
法律界人士对这次释法的看法迥异,有资深大律师认为,今次释法仅就条文上不清晰的地方作诠释,未有严重干扰香港的司法运作,认为可以“松一口气”;但有法律学者指,今次人大释法的内容,有如加入了新条文,实际上是直接为香港立法,与修改《基本法》无异,此举令人觉得法律可以被任意扭曲,对香港法治破坏影响深远。
据悉,游蕙祯和梁颂恒已接获法庭通知,须于本周四(10日)中午前,就他们所涉的司法覆核案件,就释法的法律效果递交补充陈词,料案件在本周三前,都不会有裁决。

根据人大今早就《基本法》第104条的修定文件,先是确定条文所指,宣誓的誓言是参选或出任该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又列明宣誓的要求及监誓人的责任,并重申,违背誓言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就职者的宣誓情况,亦作了详尽的解释,包括:
1. 未进行合法而有效的宣誓者,或拒绝宣誓人士,不得就任相应该公职;
2. 宣誓人必须真诚和庄重地进行,并必须准确、完整及庄重地宣读内容,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只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两句誓言;
3. 拒绝宣誓人士,会即丧失就任该公职资格。若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以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拒绝宣誓,并视作宣誓无效。
4. 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前进行,监誓人对不符合本解释和法律要求的宣誓,应确定宣誓无效,且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汤家骅质疑曾俊华不肯面对公众提问。(资料图片)

汤家骅:无与现法例有原则上抵触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今早接受有线电视访问时说,得悉今次释法详情后称感到“松咗口气”,他承认释法必然对司法独立造成干扰,但认为是次释法,与现行法例没有原则上抵触。

他续称,今次释法只是解释法例,并非修改法例,法庭仍可就未有裁决的案件,引用释法的意思作裁决。此外,由于该些法例条文早已存在,释法只是令条文更清晰,这与修改法例不同,故仍有追溯权,对于已发生的事件,仍可追究。

汤又强调,释法是概括性的,并非针对特定案件而作出解释,他认为在案件有裁决前作释法,总比在裁决后,才作出解释,并推翻原有裁决好,故认为今次释法对整体司法独立的影响未至太严重。

陈浩天(左)及梁天琦均有因被拒参选立法会选举而申请选举呈请。(资料图片)

梁游候任未享议员权利

至于释法中对监誓人的角色,汤家骅相信,根据现在的诠释,清楚说明挂着“港独”旗帜的人士,以后更难符合参选的资格,将来好可能无法参加选举。而今次释法的内容,亦会影响到现时选举呈请的案件。

对于梁颂恒及游蕙祯二人与政府所进行的司法覆核案,汤认为影响不大,因为法官仍可以根据香港的法例作出裁决。虽然该案已陈辞完毕,但以过往惯例,若任何一方认为新形势对他们不公,一般法庭都会准许案件再开庭,让各方再作陈词。他并指出,梁游二人因为仍未正式宣誓,他们的身分只是候任议员,未享有议员的权利。

刘小丽、姚松炎及黄定光的宣誓亦惹争议

对于今次人大常委会释法,会否影响到刘小丽、姚松炎及黄定光等三位,在第一次宣誓无效的议员,全国人大副秘书长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指出,释法是阐明法律,并非重新立法,有关解释的效力在基本法生效时已存在,但考虑到香港的法制,相信部份案件可以获得豁免。汤家骅亦指出,今次释法未触及《基本法》第79条,即在何等情况下一名议员会丧失资格,而立法会亦须经会内三分之二议员表决通过,并有主席宣布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 一 ) 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 二 ) 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 三 ) 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四 )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 五 ) 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 六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 七 ) 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基本法》第七十九条
戴耀廷早前建议用提名票换取特当选人“撤销DQ”议员的覆核案件。(资料图片)

戴耀廷:如直接修改《基本法》

港大法律学者戴耀廷对释法却有不同看法,他在释法后不久在其facebook中贴文,认为今次人大释法,在解释上加了更多条文,认为这不单是破坏了“一国两制”,损害了香港的法治。

戴在贴文指出,对宣誓程序定下了那么详细的规定,那已不只是在释法,实际上是为香港本地有关宣誓的法律加入了更具体的法律条文,是在直接为香港立法。

对于解释中详述何种行为可构成宣誓无效,戴认为就基本法第79条,已列明立法会议员可在那7种情况下丧失资格议员资格,现在有如加入了第8项, 认为这不只是在释法,实际上是修改了基本法。

戴指今次释法所新加的规定,可能具有追溯力,他认为这不只是释法,实际上是为法港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裁决,这与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及终审权是有所抵触的。

他认为人大常委会以释法为名,任意违反中国宪法及基本法,令人觉得法律是可以被任意扭曲,对香港法治破坏影响至深。

民主思路在释法的详情公布后不久,亦发出声明,指出《基本法》容许特区法庭先自行解决争议,认为人大常委会在这时刻以释法介入,不但是缺乏对特区司法程序之尊重,更有不信任特区法官之嫌,实为不当,加上港人在释法程序上是没有任何参与空间,认为这是违反了我们一向珍重之程序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