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四女藏汽油弹原料判感化 律政司指具意图促判拘留 官先取报告
中四女生去年国庆前夕被搜出有汽油弹原料,终被判感化1年。律政司认为判刑过轻,提出刑期覆核,上诉庭今(23日)开庭审理案件。律政司代指女生曾承认想制作汽油弹,并打算在河边测试汽油弹威力,认为应改判更生中心。惟法官质疑即使她制作成功,也只是涉管有汽油弹,是否可“跳步”推论她意图投掷,最后决定先为女生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把案押后至10月13日处理。
女被告早前在少年法庭承认管有适合并拟作法用途工具罪,指她于去年9月30日,在天水围天华路管有一个内含乙醇的玻璃樽、一樽消毒药水、一罐白电油、一些白色粉末、一些锡纸及毛巾等物品。她现已16岁,原审裁判官水佳丽判最终判她接受感化1年。
官质疑是否能跳步作推论
律政司代表指,被告曾承认想制作汽油弹,并打算在河边测试汽油弹威力,认为她有意图点燃汽油弹,希望法庭也考虑纵火案的案例。
惟法官彭宝琴质疑,被告管有可制作汽油弹的原材料,即使她制作成功,也只是涉管有汽油弹,法庭是否可以“跳步”推论她意图投掷汽油弹,控方亦没专家证供显示涉案物品是否真的可成功制造汽油弹。
指被告预谋犯案且欲付诸实行
律政司代表则指,法庭应要全盘考虑被告意图,但亦承认本案不如纵火案般严重。但被告有预谋犯案,她事前著父亲去买白电油,并从网上下载制作汽油弹的指示,更在深夜出行,明显有意图将想法付诸实行。
判刑未传达阻吓及惩罚元素
律政司的代表又指,原审裁判官判刑时夹杂劝勉说话,未能清楚传达判刑要有阻吓、惩罚及保护社会的元素,判刑时更称被告为“好学生”,让人感觉判刑太著重于被告个人情况,认为原审在原则上犯错,望可判拘留式刑罚,且被告在校亦有不少迟到及缺席纪录,认为更生中心较为合适。
辩方强调被告有展现悔意
被告的代表律师承认案件严重,的确可判拘留式刑罚,但被告事后展现悔意,认为社会服务令较为合适,再者被告事发时身上没有打火机、火柴等物品,而且原料是否可制作汽油弹“十划都未有一撇”。
案件编号:CAAR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