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纵火案.判辞解读|量刑不应只考虑更生 拘留刑罚是唯一选项
15岁少年在元朗投掷两枚汽油弹被捕,他早前在少年庭承认纵火等罪后只被判感化18月,上诉庭早前指刑罚太轻,上周五改判少年入劳教中心。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22日)下判辞解释因由,强调判处少年纵火犯人时,量刑考虑不能只著重更生,同时必须考虑保护公众、加诸谴责及阻吓罪行等公众利益,就本案的严重性与刑责而论,拘留式刑罚是唯一合适的判刑选项。
涉案的被告,现年15岁8个月大,他于本年1月8日在元朗凤翔路的马路上投掷两枚汽油弹,并把路面烧至熏黑,又被搜出身上有打火机、手套、碎布和剪刀等,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
被告掷汽油弹兼保释期间犯案
法官潘兆初在判辞指,被告在案中曾两度投掷汽油弹,直指这种纵火方式是极其危险,被告干犯本案前曾因涉暴动罪被捕,在保释期间犯本案,虽然上诉庭未有就纵火罪定下量刑指引,但一般而言,在成人法庭同类罪行刑期为4至5年。
“法庭为少年纵火犯人量刑时,必须给予保护公众、加诸惩罚、公开谴责和阻吓罪行等判刑因素合适的比重,不能只著重更生;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有鉴于纵火罪是严重的罪行,前者的比重必然较后者大,……亦不能只是以更生为唯一或主要的目的。”
判感化与纵火的严重性并不相称
潘官指出,判处少年纵火犯人感化令并不合适,因为感化令主要目的是更生,与纵火罪的严重性并不相称,足够惩罚和阻吓的判刑,拘留式的刑罚是唯一合适的判刑选项;但不至于判处即时监禁。
形容被告优秀有过誉之嫌
他提到被告犯案时只有15岁1个月大,他求情时称受社会运动影响,仿效示威者激进行为,故才作出有关行为。虽然原审裁判官在量刑时曾形容被告是“优秀”的儿童,但潘官认为对被告作出这评价有商榷之处。如被告求情时虽提及他有参与区议员的地区服务,潘官认为这最多只能说是被告有志将来投身公共服务,若把这说成是乐于服务香港,是有点夸大;且被告中三成绩不佳而留级,操行也有些问题,评论他为“优秀”亦有过誉之嫌。
被告守法意识薄弱
潘官认为被告鲁莽、守法意识薄弱,容易受别人影响,其父母亦承认对他的监管无效,认为裁判官应该考虑拘留式刑罚,让被告接受比住宿训练更严格的训练,对他改善行为和守法态度,将来是否能更接受家长的监管等,原审裁判官却未有考虑。
过分轻判对被告无好处
潘官又称,法庭过分轻判表面上似乎对被告有利,但其实对他并无好处,若律政司司长提出刑期覆核,被告人难免会有焦虑;若覆核成功,更要面对较重的刑罚,会带来失望,甚至受到打击,反而打乱他的更生计划。这当然不是说法庭一定要严苛,但法庭要做的是对被告处以相称的刑罚。
短暂失去自由亦属更生途径
上诉庭法官彭伟昌亦指,给少年犯人量刑,从来都有一股张力,须致力找出平衡的做法。他指出,施以拘留式刑罚,并不等于不以少年犯人的更生为主导,又指如劳教中心,就有很大的更生成份,对于个别的少年犯人而言,短暂失去自由、学习遵守纪律、过有规律的生活,是更生的最佳途径而已。而原审裁判官只偏重了一方,原则上有错,故须作出纠正。
案件编号:CAAR 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