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风波】宣誓风波司法覆核案 港府称无意释法 法官押后裁决
政府为阻青年新政立法会议员游蕙祯和梁颂恒宣誓而入禀法院寻求司法覆核的案件,今早在高等法院聆讯,虽然有消息指人大常委会有意寻求释法,以阻游梁两人宣誓就任,但与讼双方律师今早准时到法庭应讯,代表政府一方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甫一开庭便指出,港府从无意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寻求人大释法。法官区庆祥把案件押后作书面裁决。
但政府有去信要求人大确认会否释法
余若海又指出,对于近这两天因人大常委举行常规会议时,有讨论青年新政立法会议员梁颂恒和游蕙桢在立法会的宣誓情况,而港府亦去信中央要求确认人大会否寻求释法,但至今仍未收到确认信。余若海指,若港府有最新通知,会尽快知会法庭。
【17:30】梁游二人离庭时遭示威者指骂
梁游二人离庭时遭示威者不停指骂,斥责他们发假誓及没有资格当议员,但亦有支持者在二人步出法庭时,在游的身旁向她说“加油”打气,游亦微笑回应,二人离庭时指不评论,并在半百传媒“护送”下二人离开。
【16:52】政府律师:本案涉宪法层面 只有法院可解释
代表政府一方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再作最后陈词指,特首获宪法赋予权力执行一个两制的原则,为了香港的高度自治,特首有权提出诉讼,而且本案已涉及宪法层面,只有法院可解释,所以不认为这只是立法会内部事情。诉讼双方陈词完毕,法官表示尽快颁布书面判词。
【16:25】代表梁颂恒律师指特首无权提出今次诉讼
代表梁颂恒的资深大律师潘熙陈词先指出,特首梁振英根本无权提出今次诉讼,并根据《立法会条例》73条,只有选民或律政司司长,能就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提出诉讼,若非律政司个人提出诉讼申请,更须向被告提交保证金,而梁振英亦非新界东或九龙西地区的选民,认为梁振英无资格兴讼,律政司亦不应用公帑兴讼。
潘熙指出,立法会议员宣誓和决定宣誓内容有无效力亦应交是立法会内部事情,而《立法会条例》73条只是针对已丧失资格的议员才可以兴讼,两人至今仍是立法会议员,若有人因不喜欢一个议员,便提出73条要求撤销议员资格,便成为一个战场。
另外《基本法》79条及《立法会条例》15条的所列出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的条件,并赋予立法会主席宣布取消议员资格的权力,不过法官问到,若主席不行使第79条的权力,是否可受法律挑战,潘熙回答,如此一来会有政治代价,因为立法会议员是经选举产生。
潘熙强调,《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9条中,已清楚列明立法会议员的宣誓,发生地点在立法会、执行者是立法会秘书长或立法会人士、宣誓者是立法会议员,所以立法会议员宣誓是立法会内部事情,与《基本法》104条与本案与关,亦毋须寻求法院介入,作出任何命令。
【15:02】代表游蕙祯律师:议员在议会上的言论受保障
代表游蕙祯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陈词时,引述《基本法》79条,称该条例已列明,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的一系列情况,应由立法会主席去宣告,而游蕙祯是经直选取得议席,无论她有没有宣誓,她已是立法会议员,而且《基本法》第77条,亦保障立法会议员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享有言论自由,无论言论是否合适,应由议会决定。
【12:41】代表梁君彦的律师:立法会主席根据《基本法》及议事规则作出决定
代表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的资深大律师翟绍唐在午休前开始陈词,他笑说两分钟前,仍以为在本案中毋须作任何回应,因今次入禀,根本不是针对要求立法会主席辞职,惟政府指主席没有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作出裁决,及无权执行第21条法例,翟认认为有需要反驳,
翟绍唐称,主席已考虑了上述条例,根据《基本法》第72条及立法会议事规则,主席曾特别针对梁、游两人的宣誓问题要求两人去信立法会提出请求,而根据《基本法》79条,立法会议员被取消资格,须由三分二立法会议员投票决定,主席根据基本法规定及立法会议事规则,执行其权力行事,他批评港府今次针对立法会主席的做法是无需要的。认为政府遇上不心意的决定,便提出司法覆核。
【12:15】 代表政府律师:法院有权宣布议员资格被取消
余又指出,根据《基本法》第79条和《立法会条例》第15条,立法会主席只可以根据一系列情况,如议员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才能宣布该议员资格被取消,余认为条文不适用于本案,并称有立法会议员在宣誓时违反《宣誓及声明条例》,便只有法院才可作出命令,宣布取消有关人士的就任资格,若有议员做出违法的宣誓,但没有到法院提出申请,则该议员可继续担任议员的职责,及收受酬金。
【11:24】 高等法院法官区庆祥突然提出,在电视上看到特首的宣誓问题,若特首的宣誓有问题,应如何处理?【宣誓风波】法官提问若特首宣誓有问题 应如何处理?
政府律师:宣誓情况不涉立法会内部事务
余若海在庭上陈词指,根据法例要求,立法会议员需要“尽快”宣誓,“尽快”意思是在政府刊宪后尽快进行,立法会就立法会议员的宣誓传阅有关文件、规则和议员宣誓的次序,但梁颂恒和游蕙祯却宣誓时表达“港独人士”,已违反了《基本法》第104条和《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两人的就任资格已被取消,而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律政司司长及相关人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作出声明,两人已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以及禁制两人以立法会议员行事。
余若海强调,这不单单立法会内部事情,法例已有明文规定可就两人拒绝及蓄意不作宣誓,便“必须离任”,即是即时丧失资格,不存在两人自己离职的空间。
余又指,根据《基本法》第77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但在字面上解释“发言”只是演说及辩论,而非“宣誓”,所以不应宣誓不应获法律免责的豁免。
特区行政长官及律政司于10月18日分别以高院宪法及行政诉讼及高院杂项形式入禀,主要就《基本法》104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挑战立法会主席是否有权批准两人再次宣誓,以及要法庭裁决现行法例是否足以裁定一旦游、梁二人的举动不符法例,便可取消他们的议员资格。
港府其后再修订入禀状,若法院同意港府的法律论点,梁、游两人的立法会议员席位便悬空,意味随时触发补选。
事件源于分别取得新界东和九龙西地区立法会议席的梁颂恒和游蕙祯,在10月12日首个立法会会期进行立法会议员誓言时,两人分别高举“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蓝色旗帜,更以英文将“中国”唤作“支那”,政府一方在入禀文件指,梁在宣誓时手持圣经,食指与中指交叠,意味所说誓言口是心非;而游更以英语谐音将“共和国”说成粗口,认为二人行为属拒绝宣誓,认为他们已触及宣誓法条文,应取消其议员资格。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随后在10月18日裁定6名立法会议员可再宣誓,若梁刘两人去信要求,梁君彦批准两人再宣誓的决定。港府于进行宣誓前一晚紧急入禀,阻止两人宣誓。
案件编号: HCAL 185 & HCMP 281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