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投汽油弹判感化 控方指年轻不是王牌 上诉庭同意应判拘留
15岁少年于本年初在元朗投掷汽油弹,其后被搜出打火机、碎布等。他早前承认纵火及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共两罪,在裁判法院被判感化令18个月,律政司认为刑期不足反映严重性,提出覆核,上诉庭(3日)今处理案件。律政司指,现时的判刑会向社会发出错误讯息,年轻便是“王牌”,即使干犯严重的案件亦会获得轻判。上诉庭3名法官听取陈词后,指原审的判刑明显过轻,认为应判处拘留式刑罚。法官先替少年索取教导所等报告,把判刑押后至9月17日。
现年15岁8个月大的被告,早前承认于本年1月8日在元朗纵火,并携有打火机、手套、碎布和剪刀等,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
纵火属严重罪行
律政司代表陈辞指,纵火罪属严重罪行,判处非拘留式刑罚,不能反映严重性和被告的罪责。此外,原审法官在判刑中亦未有提及阻吓性,只著重被告的个人情况,但疏忽其他的判刑考虑因素。控方接纳被告投掷汽油弹时,没有特定目标,但涉案时段亦有行人和车辆途经,被告的行为有潜在风险。律政司又指,被告在在案发时持续犯案,投掷三个汽油弹。
应判拘留式刑罚
律政司代表又指,并非要求改判被告监禁。虽然被告年轻,但因控罪的严重性,律政司认为应判处他拘留式刑罚。若兼顾控罪严重性、判刑要具阻吓性和更生的因素,劳教中心和教导所都是适合的选项。
会发出年轻便是王牌的错误讯息
律政司代表强调,判处被告非拘留式刑罚会向社会发出一个错误讯息,因年轻便是“王牌”,即使干犯严重的案件亦会获轻判。
官质疑被告评价是否有证据支持
法官潘兆初指,原审裁判官对被告有正面的评价,包括形容被告“好优秀”,潘官问该些评价是否中肯和是否有证据支持。控方回应指,被告的成绩和操行不是优异,如他因成绩不理想,需重读中三。律政司指被告非毫无瑕疵,更在大街上投掷自制的汽油弹。
被告原有刑期包括住院舍9个月
被告的律师则认为评价非只局限成绩,指有实例支持原审裁判官的评价,又指原审裁判官判刑上未有犯错,未有忽略阻吓性,判18个月感化令,其中9个月入住院舍,被告在该9个月亦失去自由。
官犯错不应要被告双重刑罚
被告的律师又指,即使原审裁判官犯罪,也不应惩罚被告。被告判刑前已还柙院舍4个月,判刑后已入住院舍3个月,认为现时才作出改判,不但阻碍被告更生,亦是对被告的双重刑罚。
先取报告再判刑
法官听取陈词后,指原审的判刑明显过轻,认为应判处拘留式刑罚。批准律政司的覆核申请,撤销原本的判刑,稍后颁发判辞,解释理据,与此同时亦先替被告索取教导所、劳教中心和更生中心报告,把判刑押后至9月17日判刑。
案件编号:CAAR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