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轻判男生后主动覆核 辩方强调无误导法庭 官改判更生中心
中五男生去年一次“黎明行动”中被搜出弹簧刀,审讯后被裁定管有违禁武器罪成,感化官原建议被告接受感化,被告不接受,裁判官香淑娴准他以1千元签保守行为1年。惟香官事后称自觉辩方陈辞影响下判刑,主动要求覆核,辩方今(28日)在东区法院强调,他是凭高院官判词的上文下理,认为高院官有指判被告监禁属“不合比例”及“不公平”,惟香官称看过判词誊本,不觉有提及相关字眼,认为她有权覆核,最后于7月30日改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被告吴铭扬(18岁)现时第三次重读中五,控罪指他于去年11月11日在柴湾道近柴湾道回旋处管有一把弹簧刀。他定罪后曾被还柙,一周后在高院获准保释。他的代表大律师郭憬宪曾指高院法官批准被告保释时,曾指被告面对的控罪,一般判罚款已足够,判被告还柙及监禁属“不合比例”及“不公平”。
指高院官无说辩方所言字句
香官称,她阅过高院法官的判辞誊本后,发觉法官没有说过郭大状所说的相关字句。
郭大状随即读出判辞,指法官有说:“法律上难以支持监禁式刑罚”。又提到不予保释可能会引致不公,故批准担保。郭认为从上文下理可理解法官有指还柙及监禁并不公平。他又指该法官亦有提本案比他呈交的案例轻微,故认为亦有同意罚款已经足够的意思。
辩方坚称有提判监超乎比例
香官听毕,质疑高院法官没有说过“不合比例的做法”等字眼。郭大状再引述判词,指出若判入教导所,被告至少会丧失6个月自由,当时法官形容这是“超乎比例”。他又强调难以逐字逐句笔录法官所言,辩方已尽量准确地记录法官的意思,其覆述绝无失实。
香官坚称遭辩方误导影响判刑
郭大状续指,他已提出定罪上诉,裁判官若以受争议的定罪基础作为判刑的理据,是有违判刑原则。他再道,裁判官应说出早前判刑有何出错,才可展开刑期覆核,希望法庭能说明早前批准签保守行为有何不妥。裁判官其后则裁定自己有权作刑期覆核,又称早前被辩方不确实的引述误导,影响判刑。
郭盼能当场释放被告
郭随后表示,被告遭还押7日,准备考试期间再收到覆核刑期的通知,不但影响考试,更令他与家人承受莫大的压力。郭引述感化官及惩教人员撰写的报告,称患有过度活跃症及专注力不足的被告记忆力差、不知道背囊有弹簧刀,重申他无意使用刀具,不愿接受感化,盼法庭让他当场释放。对于报告指被告自行停药、品行及学业欠佳,郭解释他是在母亲同意下停止服药,而他也不是因病而出现行为偏差、携带弹簧刀。
案件编号:ESCC25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