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推《动物保护法》㓥鱼未扑晕属违法 香港应否借镜?
澳门与香港的街巿看似差别不大,鱼档同样弥漫着阵阵鱼腥味,但当地鱼贩和街坊原来多了一份“仁慈”。澳门自9月1日实施《动物保护法》,除保障一般动物免受虐待外,就连食用动物也规定要人道处理,包括指明法定屠宰场和街巿,宰杀有脊椎动物前要用人道方式使动物昏厥,否则不得捆绑、切割,即卖鱼、田鸡等必须先人道击晕再㓥,同时街坊买活鱼或有脊椎动物回家时,也有义务提供食物及饮用水,屠宰过程中亦应尽量减低动物痛苦,否则一律罚款2,000至10,000元。不过,这一项“仁慈”的法例,令当地鱼贩担心“扑极唔晕”,恐误堕法网,更有鱼贩停卖需要生㓥的风鳝。那么,香港又应否仿效呢?
记者10月初到澳门,感受《动物保护法》实施一个月后的街巿情况。鱼贩叫卖声此起彼落,被选购的鱼“肉随砧板上”奋力地挣扎着,体形较小的鱼,鱼贩用刀背或木棍一“扑”便晕,大鱼有时要补“扑”两、三下。
然而,仍有鱼贩将一条活生生的鱼,从水里捉起,放在砧板上,然后手起刀落将活鱼生㓥,鱼儿虽摆尾挣扎,但不消几秒,便被分切成下半身及鱼头两件,过程只有短短数秒。被生㓥的鱼被放在铁架上,牠们不会叫痛,但嘴不停开合着,似是无声呼救。理论上,这名鱼贩已经犯法。
最高罚款万元澳门币
经过7年咨询及修例,澳门终于在今年9月1 日推行《动保法》。法例共有45项条文,涵盖禁止虐待动物、遗弃动物、售卖初生动物等多个范畴,还规定地盘狗只须绝育、竞赛动物要有牌照,就连用作科学用途的动物也要先获民政总署准许。
受保护对象还包括食用动物。法例第12条列明,在法定屠场(包括街市)宰杀动物时,如未经人道方式使动物昏厥,不得予以灌水、灌食、捆绑、抛投、丢掷和切割;法例第11条又列明,饲主须为动物提供适当的食物及饮用水,以及充足的活动空间。根据澳门民政总署的书面解释,上述法例意思是“如将活鱼从零售市场买回家屠宰,行为人需遵守动保法第11条饲主义务的规定,为动物提供适当的食物及饮用水,屠宰过程中亦应尽量减低其所受痛苦。”两条法例的罚款,同样是2,000至10,000元澳门币。
记者询问生㓥活鱼的鱼贩陈先生,为何会触犯法例?他说:“扑死揾边个买啊?”生㓥活鱼是为了保持鱼的新鲜度,他又声称不知道《动保法》已实施。旁边的街坊李太亦说,买鱼的首要条件是要够新鲜:“如果鱼贩太大力把鱼扑死了,鱼便不会动,我也不会买。”
另一鱼贩罗先生就向记者诉苦,他说以前除了卖鱼,还会卖风鳝,但法例实施后,他怕误堕法网,决定停卖:“风鳝就算斩了牠的头,半个小时都还会动,如果咁样就要罚钱,咁我都做唔掂,所以我都唔敢卖。”
不过澳门民政总署澄清,只要㓥鱼前将鳝击晕,之后切除活鱼的头部,即使后来“翻生”,身体仍在动,相信鱼已丧失痛觉,不会令鱼受痛苦,因此不属违法。
“象征式”扑鱼避违例
澳门鲜鱼行总会副会长张国柱透露,《动保法》生效后,仍有不少鱼贩冒险生㓥活鱼:“酒楼好多人喜欢生㓥,因为生㓥可将鱼放血,鱼肉便不会谷血,谷血的鱼食起来较重腥味。”惟为免违法,他㓥鱼前都会“象征式”用刀背敲击鱼的头部一下。
他认为,鱼贩最想尽快将鱼卖出,根本无动机将鱼虐待,故认为民政总署不应针对性执法。
割鸡颈放血仍受痛苦
鱼档有争议,其他有脊椎动物一样。例如杀鸡,又是否要先“扑晕”?澳门民政总署的答复, 又提出另一说法,发言人指鸡贩屠宰鸡只前,只要用利刀割颈放血,便可以令鸡只昏厥。澳门鸡贩告诉记者,其实割颈放血是一贯做法,所以法例的影响不大。不过爱护动物协会在2010年发表的报告指出,有研究证明鸡只被割喉后的20秒或更长时间内仍有知觉,因此未经击昏处理下屠宰鸡只,会令牠们死前饱受苦痛,批评这种方法不符合人道屠宰原则。
法例精神不残害动物
至于消费者购买活鱼等有脊椎动物后,需要人道处理,当局又如何执法?为何硬性规定提供食水粮食?澳门民政总署未有详细解释,只是指直至10月7日,当局共检控了42宗违反《动保法》的行为,主要是因没为狗只纳狗牌及没使用狗绳。
澳门执业大律师石立炘解读法例时指,《动保法》的立法精神,是让动物免受不必要痛苦,相信当局会弹性执法。他举例指,鱼贩出发点只要不是存心残害动物,如曾采取合理手段减少鱼的痛楚,相信已符合法例精神。
石又认为,民政总署应会视乎业界的实际操作执法,不会因鱼未被完全扑晕,便因而控告鱼贩,故档贩也不必过分忧虑。
澳门2013年的立法会文件曾经解释《动保法》的立法原意,写道:“立法保护动物有利于解决因动物问题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谐”背后,虽惹来不少争议和执行困难,但澳门无疑已争取到一套以动物为本的完整法例;反观香港,主要靠《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及《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两项法例保障动物权益,但这足够吗?香港的食用动物又是否需要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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