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生藏烟雾饼不服被指是爆炸品 向终院求翻案被驳回

撰文: 朱棨新
出版:更新:

公开大学男生于2015年在金钟被发现藏有一公斤的烟雾饼。被裁定管有爆炸品罪成,判监3个月。惟他质疑烟雾饼是否属于《刑事罪行条例》中所指的爆炸品,早前向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并认为不应把《危险品条例》对“爆炸品”定义,套用在《刑事罪行条例》。惟终院今(9日)颁发判词,指“爆炸品”在涉案两条例的涵义相同,驳回其上诉。

上诉人关迦曦,被控于2015年12月16日,在金钟海富中心屈臣氏外,管有1公斤含氯酸钾的粉状结晶体,且会引起合理怀疑并非为合法目的而管有或控制。他于2017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后,一直获保释。惟高等法院去年中驳回其上诉后,他须即时服刑,现已服刑完毕。

认为烟雾饼不属爆炸品

关仍继续就其定罪上诉,并指出律政司引用《刑事罪行条例》检控他,他认为“爆炸品”应是“可以导致爆炸的物质”,故烟雾饼不属于爆炸品。然而法庭却以《危险品条例》对爆炸品的定义,即“任何为藉爆炸而产生实际效果或为产生烟火效果而使用或制造的物质”把他定罪,故认为其定罪并不稳当。

法庭认为两条例涵意相同

终院法官在判辞指,《危险品条例》和《刑事罪行条例》的相关条文皆涵盖、规管和控制爆炸品的制造、管有、保存或使用,两条例字词的使用是一致。终院认为,爆炸品在《危险品条例》和《刑事罪行条例》中的涵义相同,遂驳回关的上诉。

案件编号:FACC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