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陈弘毅:中央定一国两制底线 禁覆核限制法院管辖权
港版国安法昨晚(6月30日)刊宪,并即日生效。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今日(1日)受访时形容,国安法条文意味中央定出一国两制的底线,列明哪些行为已逾越底线、不可接受需有刑罚。
条文提及不得司法覆核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陈弘毅指委员会原本没有立法权,只涉及行政安排,未必有决定可受司法覆核,但似乎起草条文的人认为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为由,需限制法院管辖权。
陈弘毅接受港台节目《千禧年代》时称,国安法条文意味中央定出一国两制的底线,列明哪些行为已逾越底线、不可接受需面临刑罚。他又认为,基本法23条未完成立法属缺失,一国的原则需以法律形式作出表述及保障。
某方面言论或受限 陈弘毅:绝大部份市民无兴趣发表相关言论
法例生效之后,陈弘毅相信一般正常和平活动不受影响,只得暴力情况、提倡港独、推翻内地政治制度等,某方面的言论或者受限,但陈认为,绝大部份市民不会有兴趣发表相关言论,料日常生活不受影响。
颠覆国家政权罪一章,“严重干预、阻挠”政权机关履行职能属违法,陈弘毅指需以武力或非法手段才属犯罪,议员“拉布”并非违法,委员会按程序选主席亦不属非法。至于分裂国家罪,他指条文列明需煽动他人作出条文第20条的行为,相信学术讨论未必构成犯罪。
至于条文同样规限海外公民,陈弘毅称域外管辖权是多国均有的法例,如有非美国公民在美国以外的行为涉及美国国家安全,同样有管辖权。
中央将按国安法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惟公署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陈弘毅认为类似驻军法的安排,有规定执行及非执行职务时的管辖权,若国安偷窃相信属违犯香港法例,而若打伤人则可能有灰色地带,不排除香港法院可“初步睇睇”。
国安法第56条列明,“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惟陈认为香港法院审案时,无可避免都要应用法律和解释法律。
条文列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陈弘毅指委员会原本没有立法权,只涉及行政安排,未必有决定可受司法覆核,但似乎起草条文的人认为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为由,需限制法院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