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户拥资产逾420万逾限额 涉忽略提供详情 判囚六周缓刑一年
撰文: 黄咏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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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居于观塘云汉邨的公屋租户,在去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申报拥有一个位于深水埗医局街地铺的一半业权,并且每月从中收取3万多元的租金收入,该租户同时申报家庭总资产净值,并不超逾当时公屋入息限额100倍,即293万元。
惟经房署调查发现,他所占房产净值约为420多万,超逾资产限额,并不符合租住公屋的资格,并因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房屋条例》,今早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即时判处被告监禁6星期,缓刑12个月,并同时罚款20,000元。
房屋署发言人指,经调查发现,该铺位在案发时的估值约为1,000万元,以事主拥有一半的业权计算,扣除未偿还按揭贷款,所占房产净值约为420多万,超逾资产限额,并不符合租住公屋的资格。
房屋署发言人解释,该租户因忽略提供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7(a)条,而被房屋署作出检控,并于今早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虑到案情严重,即时判处被告监禁6星期,缓刑12个月,并同时罚款20,000元。
本月内6名公屋申请人或公屋住户被检控
房署发言人表示,连同本个案本月内已有6名公屋申请人或公屋住户,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或忽略提供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被房屋署检控,并因而被判处监禁及缓刑。
发言人提醒,作为厘定租金以及审核续住公屋资格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故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或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房屋署又强调,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