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13岁童涉暴动转区院审 辩方为小朋友著想为由反对被拒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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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童去年10月13日疑有份参与网民发起的十八区商场行动,期间有便衣警员在将军澳遇袭,伸缩警棍被抢走。男童被控暴动、非法禁锢、有意图而导致身体受严重伤害及违反《禁蒙面法》等4罪。案件今(23日)于东区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再讯,控方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处理,遭辩方反对,惟裁判官何俊尧指出,男童面对的控罪涉及与成年人共同犯案,法例亦订明裁判官无权限制控方提出的转介申请,遂批准案件于下月7日到区域法院提讯,男童准以原有条件保释。
涉案男被告13岁,被控与暴动、非法禁锢、有意图而导致身体受严重伤害及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用品共4项罪名。
辩方律师称为了小朋友著想,反对将男童转介区域法院审讯,惟裁判官指出,男童所涉的罪名中,除了违反《禁蒙面法》的控罪外,其余3罪均涉及与成年人共同犯案,根据《少年犯条例》第226章第3C条,裁判官无权限制控方的转介申请。何官又直言,即使为了小朋友著想,亦“唔可以夹硬嚟”。辩方其后未有再反对,法庭正式将案件交予区域法院处理。
案件编号:ESCC70000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