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不容政治因素私人检控与基本法有异 张达明:为某理由铺路

撰文: 劳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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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长郑若骅昨(16日)发网志指私人检控的权利或会遭滥用,不应容忍基于政治因素而提出的私人检控,若律政司认为私人检控基于不恰当动机而提出,或构成滥用程序等,有责任介入并停止相关法律程序。
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今早(17日)表示,该网志令人感觉是为某些理由介入而铺路,一再强调私人检控被滥用,而非强调其价值。

郑若骅指私人检控的权利或会遭滥用,不应容忍基于政治因素而提出的私人检控,若律政司认为私人检控基于不恰当动机而提出,或构成滥用程序等,有责任介入并停止相关法律程序。(资料图片 / 张浩维摄)

基本法无提及政治因素

郑若骅引述《基本法》第63条,指律政司有宪制责任主管刑事检控,若认为私人检控没有合理定罪机会、违反公众利益、基于不恰当动机而提出或构成滥用程序等,有责任介入并停止相关的法律程序,但条例中没有提及政治因素。

张达明在商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以时任立法会议员刘慧卿向新华社社长提出私人检控为例,外界认为涉及政治色彩及考虑,但律政司当时没有介入,新华社以司法覆核方式检视是否符合私人检控程序,他认为这是法治可贵之处,即使法庭上无可避免出现政治色彩,但法庭是看证据。

他认为,律政司今次做法不恰当,且时间上“几怪”,令人感觉为某些理由介入而铺路,一再强调私人检控被滥用,而非强调其价值。他又指,法庭作为把关角色,在去年逃犯条例修订事件中,政府认为把关足够,但今次则认为不足,令人感觉好吊诡,强调提出检控是看证据是否扣成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