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浩铭不满判监逾3月被禁参选5年 求覆核被裁败诉 须付对方讼费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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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中九子之一的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因被裁定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罪成而被判监8个月,他不满现时法例订明,判监逾3个月的人士,在5年内不得参选,从而提出司法覆核,认为相关法例违宪。高等法院法官早前听取陈词后,今(10日)颁下判词,并裁定败诉,兼须付对方讼费。

黄浩铭得知结果后称对败诉感失望,但不意外。(朱棨新摄)

申请人为黄浩铭,答辩人为律政司司长。

黄浩铭在得知结果后称,对败诉感失望,但不意外,会和律师研究后才决定是否上诉。他亦透露,或因是次败诉而要承担逾百万元的讼费,未肯定是否能透过早前的众筹缴付所有讼费。

认为现行制度太严苛

代表黄的律师早前陈词时质疑,现时法例规定被判囚超过3个月的人士,在5年内不得在立法会、区议会和乡郊代表选举参选,属太严苛,质疑规定不理会所犯罪行的性质、严重性等,而施予同一限制。律师又指,选民应可自行考虑候选人曾犯罪行的性质,再作出投票决定。

政府指囚3月属严重罪行

惟政府方却指,禁参选时间的长短不应由法庭裁断,应是立法机关决定,又指禁参选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公众对议会及议员的信心,而被判囚逾3个月的罪行属严重罪行。

官认为现行规定并非不合理

法官在判词中指,禁参选的规定是为了维持公众对议会及议员,以及选举程序的信心。对于判囚逾3个月而判禁止参选5年的规定,法官指除非该两项准则明显不合理,否则法庭会尊重立法机关旳决定,因立法机关较法庭处于一个较佳的位置,去衡量该些准则。而法官认为,现行规定并非不合理。

法官又指,现时并非要禁止所有被判囚逾3个月的人士,永久不可参选。而现行的做法是要确保他们在相关时间,不再干犯严重罪行,改过良新。

案件编号:HCAL21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