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监局拟8月起实行发牌制度 担任管理或监督物业管理人要持牌
撰文: 王洁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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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22日)刊宪《物业管理服务条例》 余下条文的生效日期,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可按物管公司、物管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实施发牌制度。
政府表示,有关公告将于下周三(27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如获通过,物监局将8月1日起实施发牌制度,过渡期将于2023年7月31日完结。
《物管条例》就物管公司订明发牌制度,并为物管人订立两个级别的发牌制度,包括物管人(第1级)牌照及物管人(第2级)牌照。
政府强调,只有在物管公司中,就该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担任管理或监督角色的物管人才须领牌,前线人员无须领有物管人牌照。
设3年过渡期
政府又指,为让现有的物管公司和物管人有时间适应发牌制度,发牌制度实施后,将设立3年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