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指镭射笔可用作表达诉求 少年就被裁藏攻击武器罪上诉
少年于去年9月21日屯门游行前被截查,发现藏有镭射笔、改装雨伞和行山杖。他去年被裁定两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少年就定罪提出上诉,案件今(5日)在高等法院审理。少年一方指,镭射笔可用作表达诉求,如去年有人用镭射笔射向太空馆。而少年或只是出于环保意识,才持有破烂的雨伞和行山杖,原审裁判官错误裁定它们属改装。法官听罢陈词后,押后以书面颁布上诉结果。
上诉人被问话时未有家长陪同
本案上诉人案发时15岁,被捕及接受审讯时,才年满16岁。上诉人早前被判入更生中心,庭上透露他将于下月获释。代表上诉人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指,上诉人案发时不足16岁,惟他被警员被问话时,未有家长陪同,亦未被警诫。惟原审裁判官接纳该些受查的影片及文字誊本呈堂。上诉人认为,该些证据不应被接纳呈堂。
此外,上诉人原被控一项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而原审裁判官在裁决前,才表示涉及首控罪的镭射笔也应被视作攻击性武器,因此修改首控罪为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上诉人一方今指,原审裁判官在控辩双方结案陈词后、裁决前才提出修订控罪。惟高等法院法官质疑,上诉人在原审时为可不申请重新审理案件。
用破烂雨伞出于环保意识
上诉人又质疑,原审裁判官忽略镭射笔本身的用途,即点出位置。镭射笔亦可用作表达诉求,如有人于去年8月时用镭射笔射向太空馆,以表达诉求。对于原审裁判官质疑上诉人被搜出保护装置,上诉人反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环境,如7.21元朗有袭击事件。若有人过于谨慎而戴上保护装置,是否有意伤人意图。
对于原审裁判官裁定,上诉人持有的雨伞及行山杖是经改装,上诉人称只是出于环保意识,才继续使用破烂的的雨伞及行山杖。
律政司指上诉人说法自相矛盾
律政司代表回应指,一个人参加和平示威并配合警方指示,不会预期警方使用武力阻止不法行为。上诉人携有涉案物品,但又称参加和平集会,说法是自相矛盾。
上诉人反驳,攻击不一定来自警方,可以是来自其他方面,如7.21元朗袭击事件,上诉人谓:“除非控方话系果啲(7.21事件袭击者)都系警察黎,咁当然唔系。”
案件编号:HCMA1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