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聆讯】官:镭射笔本身非武器 被告怀伤人意图须裁罪成
15岁少年在9月21日屯门游行前被截查,发现他管有镭射笔及改装雨伞等物品,案件今早在西九龙法院裁决,署理总裁判官苏惠德裁定少年两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亦是修例风波以来,首宗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的案件。案中亦涉及受争议的镭射笔是否属攻击性武器。苏官在裁决时重申,镭射笔本身并非攻击性武器,但信纳专家意见指其强光可伤到眼睛及皮肤,他又裁定被告将镭射笔当作攻击性武器,管有这用品时是有意伤人意图,故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原被控可作非法用途工具
被告被捕时仍是15岁,审讯时已年满16岁,但控方仍决定在少年庭内处理这案。被告原被控一项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即指他藏有镭射笔;及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即指他藏有改装雨伞及行山杖,两罪均指他在今年9月21日,在屯门站公共交通交汇处附近管有该些物品。但苏官在裁决时,把首罪改成藏有攻击性器,并裁定被告两罪均罪成。
官质疑被告带备镭射笔意义
苏官裁决时指,被告被截查时被搜出带备了喷漆、护膝、护目镜等物品,被告在警员查问时,亦有称准备往游行。苏官认为,若被告只是想参与和平游行,不必携带这全副装备,更质疑他带备了镭射笔有何意义。
专家指镭射笔强光射0.25秒可伤眼
根据控方审讯时传召的专家,指被告管有的镭射笔,最大输出功率为52毫瓦(mW),如在36米内直射眼睛0.25秒,可造成伤害。但镭射笔的光源若其照射角度偏差1度,光线的落点便会远离目标0.62米。
官认为被告带镭射笔有意伤人
苏官接纳了专家证人的口供,认为镭射笔可伤到眼睛及皮肤,但亦强调镭射笔本身并非武器,但他认为被告当日带备镭射笔的意图,是要射向警员或他人的眼睛,以造成伤害,是有意伤人,故裁定他藏有攻击性武器罪成。
改装伞可露47厘米伞干
至于被告被查问时声称带备雨伞用遮太阳,但伞子“烂咗”。苏官认为这是砌词开脱,不予信纳,并指被告所持的改装伞,拉动伞篷后会露出47厘米的伞杆,质疑被告持“破伞”并在防线前徘徊的目的。他道,露出该节伞杆会增加攻击的距离,认为雨伞经过蓄意改装,目的是在游行中使他可躲在伞篷后攻击警员或其他人。
去柄行山杖可加强攻击力
至于被告所管有的行山杖,苏官指该行山杖拆掉手柄后,两端均为金属,更易伤人,例如用以投掷时便加强了攻击力。他判定行山杖也是经刻意改装。
苏官最后裁定被告两项藏有攻击性武器罪均罪成,由于涉及改装雨伞及改装行山杖的控罪,是引《公安条例》起诉,根据法例,必须判以囚禁式刑罚,故把被告还押至本月25日判刑。
案件编号:TMCC7000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