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理大生涉藏武器 辩方指被告曾受酷刑 证物不应呈堂
理大学生涉于旺角警署外藏玻璃樽、锤仔及打火机燃料等攻击性武器案续审。控辩双方今(3日)续就证物的呈堂性争拗,辩方指警方拘捕时对被告使用暴力,故认为所有证物根本不应呈堂。他又指,用警棍打眼属于酷刑,亦为不能以惯常的方式处理,控方需时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案件押后于下月10日再讯。被告再次申请保释被拒,继续还柙。
被告吴俊伟,22岁,控罪指他于去年9月21日,在旺角弥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一个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块布)、一罐打火机燃料及一把锤仔。
辩方反对装备照呈堂
控方的证物之一,是被告在警署穿上装备所拍的照片,辩方大律师郭憬宪指被告是被迫拍摄,反对将照片呈堂。控方大律师李国威确认该些照片是事后拍摄,但仍有“证据效果”。裁判官刘绮云提出,被告穿上装备拍摄可以有众多原因,而听从警方要求而拍似乎不属于招认,控方则坚持相片有“招认成份”。辩方就质疑,若这属于招认,警方却未有让被告在拍照前会见律师,对被告不公。
控方指死物应以一般事项处理
控方称,背包、锤仔、打火机燃料等证物是死物,不涉及被告的自愿性,应以一般事项的方式处理其呈堂性。辩方反对,指警方早于拘捕时已非法使用暴力,故所有证物根本不应呈堂。因当中涉对被告不公,应以特别事项的方式处理。
辩方指被告曾受虐要作特别事项处理
刘官回应,按照一般法律原则,若涉及非法检取证物(illegal obtained),不需用到特别事项的方式;但如涉及有辱人格(degrading treatment)或酷刑(torture),便应以此形式处理。辩方表示,酷刑条例中的酷刑定义,是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时蓄意使他人受到痛苦;被告遭警棍打眼已属酷刑。因此议题涉及《基本法》及宪法,控方需时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案件押后再讯。
案件编号:WKCC372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