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新订诱识儿童罪 张达明:防范恋童癖网上寻找儿童性侵目标
法律改革委员会今(5日)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就改革《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中实质的性罪行提出最终共70项建议。其中就《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小组建议订立一系列性罪行,包括倡立一项“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罪行以保护儿童,新订行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的罪行以保护儿童,防止恋童癖者借手机或互联网,包括通讯应用程式如WhatsApp、WeChat等,以通讯来进行诱识,意图对他们作出性侵犯。
法改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成员张达明表示,现时香港无刑事法例针对诱识儿童的行为,故倡立此罪行是“防范于未然”,惟不希望矫枉过正,执法机构须考虑相关行为是否有足够证据作出检控。
小组就倡立“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罪行方面,内容参照英格兰及纽西兰条文,建议意图与儿童会面而安排出行亦可构成目的诱识儿童;亦建议被控人在罪行发生时,并非合理地相信有关儿童为16岁或以上,应属罪行构成部分。
另外,小组亦建议在香港同意性行为年龄划一为16岁,不论性别及性倾向。同时建议新订涉及精神缺损的罪行,适用于精神紊乱的人或弱智人士,而其精神紊乱或弱智的性质或程度令其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受性剥削。
小组委员张达明指,现时互联网发达,不论任何国家均有恋童癖者制造机会认识少年人,以争取信任达致法例不容许的罪行。故新订的“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罪行能够让警方尽早介入、调查、进行拘捕甚至是检控。惟张达明又指,此罪行需小心处理,参考海外情况,被控人及相关儿童有交往超过两次,且须证明被控人得悉儿童低于16岁。而检控时会评估其目的属正常交往或是该人想诱识儿童以图进一步存性侵化行为。
至于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的人之间经同意下进行涉及性行为将继续维持刑事罪行,张达明表示,将视乎情况属双方之间是青少年双恋,抑或是存性剥削、不自愿行为,倘是双方同意情况下,警方就此有检控酌情权。张达明亦补充,料相关刑罚判刑将于明年作出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