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会倡政府泵水成立消费争议解决中心 最高索偿20万
消费者委员会今早(8月31日)公布倡议成立“消费争议解决中心”报告,提出由公帑成立及运作,就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如未能解决,则进行仲裁,中心作出的解决方案具有法律约束力,料将比现时由消委会协助解决争议或提交到小额钱债审裁处裁决,将较快可解决。不过消委会指成立该中心路途漫长,需政府接受及拨款,估计最快需时三数年。涉案金额上限可达20万元,较澳门同类机构高出三倍。消费者作出投诉,则毋须支付费用。
澳门消委会早于1988年已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但香港则一直未有同类机构。
现时消费者向消委会投诉,处理需时,而且消委会只能作中间人,协助双方解决争议,并无法定权力。如涉及金额少于5万元,消费者可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费用最多120元,但排期最快要9个月。不论透过消委会诉讼基金或消费者自行提出私人诉讼,费用不菲,对消费者争取权益不易。
新中心采取先调解后仲裁策略
消委会法律保障事务小组主席陈家殷指出,构思中的消费争议解决中心,目标是透过先调解后仲裁,以代替所需诉讼。一旦调解不成功,如能通过案情审查,并获双方同意,才会交由仲裁,而双方必须接受裁决。
消委会总干事黄凤娴指出,若有人不接受裁决,可再向高等法院上诉,但她直言要获法院批出上诉许可不易,“因为双方已一早同意咗仲裁。”
陈家殷表示,为令中心运作上中立、公平公正和独立,建议由政府成立,并拨款营运。作出投诉的消费者毋须付费;为控制营运支出,建议限定双方的法律费用上限,若商户败诉则需支付法律费用。
调解和仲裁结果必须保密,陈家殷指这对商户也有吸引力,可保护商誉,“系三赢局面,消费者、商户、社会可减低诉讼成本。”他指调解员一般只会在指定时间内,要求双方提供资料以作裁决,不可能如现时拖延经年才解决。
黄凤娴表示,已向律政司提出成立消费争议解决中心,她称政府原则上支持,暂未有讨论每年所需营运经费。为节省成本,消委会建议不设全职调解员,而是逐单找合适调解员处理。
借镜澳门消费讼裁做法
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专门处理争议金额在澳币5万元或以下的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由政府拨款予澳门消委会成立,但其运作则独立于消委会,裁决具有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执行效力。若商户加入消费仲裁中心之“加盟商号”或“诚信店”,只需投诉人同意,争议即可交由中心裁决;反之,若商户不属以上两者,则需要涉事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个案提交仲裁中心裁决,商户并需先作临时加盟,始能将个案作调解及仲裁。本港消委会陈家殷称,建议方案也会有类以的会员制度。仲裁中心设有服务承诺,申请仲裁之个案在立案后14个工作天内,个案可转至仲裁中心排期仲裁,投诉人毋须付款,与被投诉商户双方可自由选择是否聘请律师。仲裁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尝试调解,第二阶段进行仲裁审理,由于仲裁中心处理不超过法定上诉利益值澳币5万以上的案件,故不设上诉。根据澳门消费者委员会统计资料,该中心由98年至今共开立564宗个案,其中379宗调解成功;进行仲裁个案则为180宗,当中101宗属消费者胜诉。
台湾只设调解机制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与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2011年签署合作协定,消基会可选择适当的申诉案件如购屋、寿险类别,推荐投诉人到仲裁协会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而其依据《仲裁法》定立的调解书则可送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