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论坛】强制举报虐儿 保护儿童机制需作整体配合

撰文: 政论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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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申诉专员公署针对日趋上升的虐儿个案,建议政府引入强制举报怀疑虐儿个案机制,以鼓励更多从事与儿童相关工作的人士向当局通报怀疑虐儿个案,以免情况恶化。由于很多时受虐儿童不懂主动向人求助,前线儿童工作者向当局举报,于保护儿童方面至为关键。然而,强制举报在社会上已被讨论多时,依然会有不少社会人士质疑:除了强制举报之外,是否别无他法?香港保护儿童机制的残缺,又是否单凭强制举报机制就能够得到解决?
撰文:国际培幼会总干事萧美娟博士

针对强制举报机制,不少社会人士都担心会“造成滥报”。然而,何谓“滥报”?强制举报机制的价值,在于鼓励与儿童经常接触的相关人士识别怀疑虐儿个案,尽早举报,好让当局及早介入,避免悲剧发生。从过去的虐儿个案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儿童被虐待至严重伤害甚或死亡的个案,都不是一时三刻造成的,正因为虐儿经常是施虐者持续加强施虐的过程,才显得及早介入的重要性。一般市民未必为意,不少“较轻微的伤害”本来就应该列为虐儿个案处理,例如“性虐待”不一定是非礼强暴等性侵犯行为,让儿童观看色情物品就足以列作性虐待类别;疏忽照顾也不一定是让儿童断水断粮,在冬天时让孩子衣衫滥褛走在大街上已属疏忽照顾;长期的谩骂指责亦会对孩子构成精神虐待。很多时候,所谓“滥报”,只是前线工作者向当局举报一些看似轻微却同样需要关注的虐儿个案而已。如果杜渐防微本来就是实行强制举报的目的,社会人士又何须担心所谓的“滥报”呢?

有业界人士担心“通报当局”会破坏专业人士与家庭的关系,让本来轻微的虐儿个案无法循其他方式更有效地处理;一不小心更可能被施虐者控告诽谤等罪名,惹祸上身。这些前线工作者的忧虑固然值得我们深思,要解决业界人士的忧虑,我们需要问的问题是:举报了,然后呢?当局又应如何确保儿童和举报者都得到适当保护?

(国际培幼会提供图片)

不少业界人士反映,在通报怀疑虐儿个案后,社署主任却迟迟未有回复会否立案处理,一方面令本来需要受保护的儿童得不到及时支援,亦担心向当局通报可能会破坏与个案家庭的关系,令前线工作者更难接触高风险家庭,变相令受虐儿童处于更大的危险当中。处理怀疑虐待儿童个案,从来都是争分夺秒的过程。当局的保护迟来一刻,孩子身处的危险就多一分。因此,不少国家在强制举报机制中,都会加入当局回应举报个案时限的法定要求。例如,美国堪萨斯州规定如果儿童身处严重伤害的风险,当局必须即日作出回应,而即使怀疑虐儿个案不涉及对儿童即时的严重伤害风险,当局都必须于72小时内回应及著手处理个案。同时,社署亦应该给予职员清晰的指引及培训,订立友善的举报机制,减省繁复程序,避免举报者因为当局相关人员敷衍的态度而害怕进一步或再一次致电举报怀疑虐儿事件。

强制举报机制成功的另一要素,在于确保从事与儿童相关工作的人士能在无所顾忌的情况下安心举报怀疑虐待儿童的事件。对此,社会上已有不少声音,要求政府参考外国经验,立法保障举报者只要真诚报告(report in good faith),不论举报调查后结果如何,都能免受民事或刑事的法律后果,而且不会在工作上受到报复或歧视。这个规定无疑让举报者吃下一颗定心丸。然而,对于通报在机构内发生的虐儿个案方面,单单这个规定远远未能让相关人士安心作出举报。相信大家听过不少外国例子,不少在儿童相关的机构中发生的虐儿事件往往在多年后才东窗事发,原因不一定是因为员工对事件亳不知情,而是坐于高位的管理层为了机构的名声牺牲儿童的权益,强行把风声压下来。我们如何要求员工以儿童利益作最大考虑,见义勇为,甚至不惜与机构主管对著干去作出举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斯州便规定所有与儿童工作相关的机构主管必须于知情后30天内向当局申报机构内发生的虐待儿童事件。当机构主管亦有可能因为“知情不报”而负上法律责任,就有更大的诱因在机构内防止虐待儿童的事件发生,机构内的员工要在机构内外作出举报也容易得多。

强制举报机制在日渐上升的虐儿趋势中,无疑是个福音。然而,如果单单要求与儿童工作相关的人士通报虐儿个案,而不改善保护儿童的整体机制,亦只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要让强制举报机制真正发挥保护儿童的作用,政府必须设立保障举报者权利的法例和加入机构强制申报虐儿个案的规定,让举报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安心举报虐儿个案,亦需要投入更多资源,确保举报个案后受虐儿童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虐儿事件一宗都嫌多,要有效守护儿童免受伤害,除了立法规管外,更需要社会各界齐心合力,从社会气氛、家庭文化、机构制度上守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国际培幼会现正亦积极拓展有关守护儿童的培训及顾问服务,包括拟定机构及校本政策、及早识别虐儿及介入培训,并在香港进行实证研究及举行研讨会,以推动社会各界更关注守护儿童免受侵犯,为孩子营造安全友爱的环境健康成长。

(文章内容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