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威吓胁迫影响参选或投票决定属违法 阻投票都犯法

撰文: 张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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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24日是区议会选举投票日,今届区议会选举自提名期起,曾发生多宗参选人摆站街期间被袭击的事件,截至本月7日,廉署暂收到141宗涉及今届区议会选举有关的投诉,当中46宗更涉及有人使用武力威胁候选人。廉署廉洁选举事务统筹于慧芬接受《香港01》专访表示在任何情况下,凡威吓用武力或胁迫手段,不论是影响他人的参选决定或投票决定,均属违法。
另外,于慧芬续指,任何人若以胁迫手段,目的是阻碍选民去票站投票,亦有可能违法。
(系列四之三,逢周五刊出)

于慧芬强调选举条例,最终目的都系希望维护一个公平、公正,诚实、廉洁选举。(罗君豪摄)

根据廉署数字显示,截至本月7日,廉署一共收到141宗关于区议会选举的投诉,其中140宗可以追查,当中46宗涉及有人使用武力威胁候选人、45宗有关发布针对候选人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以及24宗贿选个案。近月社会气氛紧张,有候选人担心,有人在网上策划于区议会选举投票日(24日),于各区阻碍选民到票站投票,甚或干扰票站运作。

于慧芬表示,任何人若以胁迫手段,目的是阻碍选民去票站投票,亦有可能违法。而任何人在选举当日,破坏选票,或干扰使用中的票箱,亦属违法。于慧芬说:“讲到底,任何干扰票站、选票,又或滋扰选民的行为都系唔啱嘅,其实咁多条同选举有关嘅条例,最终目的都系希望维护一个公平、公正,诚实同埋廉洁嘅选举。”

于慧芬表示本港现时有两条法例监管任何人就施用武力,或以胁迫手段,威胁候选人、准候选人,以及选民的舞弊行为,包括《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8条和第13条。(罗君豪摄)

而今届区议会选举自提名期起,曾发生多宗涉及参选人摆站街期间,被袭击的事件。于慧芬表示,《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中有两条条文禁止任何人就施用武力,或以胁迫手段,威胁候选人、准候选人,以及选民的舞弊行为。包括《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8条和第13条,分别指任何人对候选人或准候选人施用武力,或以胁迫手段,去影响其参选决定,包括诱使其参选或不参选;或诱使其撤回接受提名,上述行为便属违法。

而另一情况则关乎选民投票,于慧芬指任何人以武力或胁迫手段,又或威吓会以这类手段,诱使他人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亦属违法。于慧芬强调在任何情况下,凡威吓用武力或胁迫手段,不论是影响他人的参选决定或投票决定,其实均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