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社交网站宣传或畀Like可堕法网 廉署逐一讲解

撰文: 张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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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议会选举临近,近年候选人除了设置街站拉票外,有不少候选人转攻网上平台,在社交网站如Facebook和Instagram发布宣传海报和候选人资料等,吸引网民留言或转载。惟廉政公署廉洁选举事务统筹于慧芬接受《香港01》专访表示,不论候选人或网民均需要小心,网民在社交媒体的选举广告中“畀Like”后,若候选人于未获对方书面批准下,就其内容有任何更改或使用,候选人则可能违法。
同样地,候选人在未获任何人书面同意下,亦不得使用相关资料或相片作选举广告,否则亦可能违法。她表示,过去就有候选人在选举广告中,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下涵盖其他人,当选后遭对手提出选举呈请,法庭裁定选举结果无效,须进行补选。
(系列四之二,逢周五刊出)

区议会选举临近,不少候选人转攻网上平台发布宣传海报和候选人资料等,吸引网民留言或转载帖文。(资料图片)

近月反修例示威活动,“文宣”大行其道,不少网民发挥创意,为不同事件及议员“二次创作”。但在选举期间,不论任何人发布与区议会选举参选人有关的资讯,均需要加倍留意,稍一不慎就有机会误堕法网。

于慧芬表示,选举广告首先要注意选举开支。(罗君豪摄)

转载时“加料”或被列选举广告

于慧芬表示,选举广告首先要注意选举开支。她解释指,任何候选人或其代表人士在选举期间内、或选举期前后,为促使该候选人当选,或阻碍其他候选人当选所招致,或将招致的开支均属选举开支。

亦因此,于慧芬指候选人透过网上平台,包括网站、社交网络、通讯网络等发布属选举广告的竞选宣传,所牵涉的费用如包括设计费,聘请人员的薪金亦必须计入选举开支,并在选举申报书内列明。

于慧芬亦举例说,网民转载分享选举广告,或在转载图片或文字中,加入含有促使或阻碍他人当选等字眼,就有可能被列为选举广告。所以她提醒如发布人士未获候选人批准招致选举开支,就有可能违法。但如果该发布人所招致的选举开支仅为电费及上网费,则可获得豁免刑责。

于慧芬表示,候选人如在其宣传内容中显示某人或某组织对他的支持的话,则需要在事前取得该人士或组织的书面同意。(罗君豪摄)

候选人引用支持者宣传欠书面同意 致选举无效

于慧芬续指,候选人如在其宣传内容中显示某人或某组织对他的支持的话,则需要在事前取得该人士或组织的书面同意;但支持者自发性的网上留言,又或转载帖文则可获豁免。她亦提醒候选人不得就有关人士所提供的内容进行任何“加工”或修改,除非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否则便属违法。

于举例指,过往曾有区议会选举候选人在一则选举广告内,收纳了一批支持者的姓名,或组织的名称,但该候选人在发布选举广告前,并未有取得其中50多个支持者和组织的书面支持同意。该候选人其后在选举中胜出,却遭落败的候选人提出选举呈请,指其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7条其中一项理据,原讼法庭在聆讯后裁定选举结果无效,须进行补选,该候选人亦被罚款1.5万元。

除此以外,于慧芬亦强调即使在取得任何书面同意后,选举广告亦必须真确。她表示,虽然《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并没有禁止目的为阻碍任何人当选所发布的负面宣传,但所有涉及候选人的宣传内容必须属实,否则亦属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