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政府:宪法无禁特首立法权 紧急法可限制人权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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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引用紧急法订立的《禁蒙面法》,多名市民及议员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战法例的合宪性。高等法院今(1日)继续审理24名泛民议员及梁国雄的案件。代表政府的资深大状余若海指,紧急法没与《基本法》中任何条文相抵触,据当中第8条提到的法律延续性,紧急法仍然有效,立法会仍然可以用“先订立,后审议”方式审议引用紧急法订立的法例。

泛民议员梁继昌亦有到法庭。(梁鹏威摄)

申请方为24名泛民主派议员及梁国雄,答辩人为行政长官、律政司司长及警务处处长。民主派议员由资深大律师李志喜、陈文敏代表,而梁国雄则由资深大律师潘熙代表,答辩方则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代表。本案罕有地由2名法官审理,包括法官周家明及林云浩。

指英国反脱欧案只讨论法律原则

政府方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今开始陈词,他先回应申请方昨日提及反脱欧运动人士米勒(Gina Miller)就英国首相暂停国会提出司法覆核一案,并指英国法院只集中讨论法律原则,并不涉及政治。

与《基本法》没有任何抵触

余若海指,紧急法是否合宪的关键在于它有没有与《基本法》中任何条文相抵触,他逐一引述有关条文指,当中并没有任何一条明确地显示紧急法抵触条文,而且第8条订明,除了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例外,香港的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予以保留,显示紧急法仍然有效。

《基本法》并无禁止特首行使立法权

余若海又表示,《基本法》并未有禁止立法机关授权特首行使立法权,而且在香港回归前,特首亦曾经在紧急、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被赋予立法权,而当时的法院也认同做法,由于《基本法》第8条保障了香港法律的延续性,故此有关情况应可沿用至今。而透过“先订立,后审议”方式,立法会仍可以审议引用紧急法订立的法例。

采减免人权措施毋须理据

余若海称,虽然根据《紧急法》第2条(4)款显示,引用紧急法所订立的法例,即使与现行法例相抵触,但仍然会有效力,惟条款其实是指订立条款时的法例,在条款订立后的法例并不会受到影响,而且根据《基本法》,立法会仍拥有制定、修改及废除法例的权力。特首在紧急法底下拥有废除法例的权力,不代表立法会的权力会因而受到限制。

只是对人权施加限制非减免

申请方早前提到紧急法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5条,容许特首非在危及国本,只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已可订立减免人权的法例。不过,余若海反驳,《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与紧急法所提到的紧急情况有所不同,而紧急法并非想减免人权,只是对人权施加限制。

案件编号:HCCC2945、294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