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覆核案续陈词 泛民质疑法例包含和平集会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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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引用紧急法订立的《禁蒙面法》,多名市民及议员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战法例的合宪性。高等法院今(31日)午继续审理24名泛民议员及梁国雄的案件。申请人另一代表资深大律师陈文敏下午陈词指,由本年6月以来,只有约3成的公众集会演变成暴力冲突,质疑为何《禁蒙面法》将和平集会包含在内,令本身并非犯法的行为变成非法,又称市民蒙面不一定是要隐藏身分,有市民或因不想在同志游行中披露其性取向而蒙面。

指紧急法订立的法例没可能符合《人权法》

申请人的另一代表资深大律师陈文敏下午接手进行陈词,他引述北爱尔兰引用紧急法的例子,指出当地法院也明言只有在“紧急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引用紧急法,而在此情况下,保障人权的法例才需要“让路”。

陈又引述在殖民时代政府引用紧急法的情况指,紧急法所赋予的权力过于广泛,引用紧急法订立的法例没可能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但自1991年《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生效后,相关法例也应受人权法限制,紧急法便应已自动被废除。

陈指,根据《紧急法》第2条(4)款显示,引用紧急法所订立的法例,即使与现行法例相抵触,但仍然会有效力,形容这是一项“至高无上的条款”,政府可以用以订立违反人权的法例,如修改警方最多只可扣留疑犯48小时的规例、剥夺被捕人士可获法律代表的权利。

指示威者或警员也会被“起底”  双方都要受保障

此外,陈指出自本年6月9日起,市民已发起多个公众集会,而其中只有30%,即28个公众集会最后演变成暴力冲突,质疑为何《禁蒙面法》的范围要涵盖至和平集会,直指政府为了揪出部分违法人士,令本身不是犯法的行为变成非法。

陈续指,市民在公众集会中蒙面,不一定是为要了隐藏身分,他们或因不同正当原因蒙面,例如在同性游行中蒙脸或因为不想公开自己的性取向,或者反家庭暴力的游行中,受害者为不想亲友知道而蒙面等。再者,现时无论是示威者或警员也会有被“起底”的风险,双方都应该要受到保障,正如警察员佐级协会早前亦就“起底”向法庭申请禁制令。

陈亦引述《禁蒙面法》生效后出现多个抗议该法例的游行示威,质疑法例是否能够制止暴力及违法行为,而且《禁蒙面法》赋予警方的权力与他们现时已拥有的权力重叠,冀法庭考虑法例是否合符比例时,也要考虑效用等因素。

案件明续

案件编号:HCCC2945、294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