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质疑《紧急法》本身属违宪 一文看清争议理据

撰文: 吕乐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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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本港连续数月的冲突事件,特首林郑月娥于今年10月4日宣布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并在宣布后仅8个多小时后生效。此举惹来广泛争议,认为有违宪之嫌。法庭基于事件的严重性,今天(31日)先行处理其中两个司法覆核申请,并由两名法官林云浩及周家明一同处理,该两申请不但质疑《紧急法》赋予特首及行政会议无限立法权,包括定立有可能侵害人权的条例,认为本身已属违宪,即使要引用,亦只应在整个社群存亡受威胁,别无他法下才能引用,属法律上的“最后武器”,质疑目前香港的环境,远未达至如此严重的情况。

申请人认为,《禁蒙面法》根本无助制止暴力冲突继续发生。(资料图片)

自新法定立后,法庭共收到5个相关的司法覆核申请,法庭先行处理其中两申请,包括24名泛民议员提,及前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的申请。双方的论点,均有质疑《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是否赋予特首无上的立法权力。泛民议员将会由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及陈文敏代表,而梁国雄则由资深大律师潘熙代为出战。

《紧急法》赋予特首无限立法权已属违宪

其中,二份申请均提及《紧急法》剥夺立法会职能,指根据《基本法》规定,立法会为香港的立法机关,特首无权立法。然而根据《紧急法》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却可拥有无限的立法权,可以颁布任何她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明显违反《基本法》和三权分立。

特首未联络立法会自行立法

泛民议员的申请特别提到,政府立法时,距离立法会复会仅有十天,而立会主席亦可以按特首要求召开紧急会议,但政府未有联络立法会,反而以使用《紧急法》绕过立法会而立法,实际上已属违宪。

禁蒙面无法阻止激进抗争

另外,两份申请亦同时质疑《蒙面法》根本无法保障公众安全。据政府称,《禁蒙面法》能有效减少暴力示威活动,但有申请人反驳,指《禁蒙面法》根本无法阻止激进示威者蒙面抗争,又指他们本已面对最高刑期为五年的非法集会罪,加控蒙面罪并无阻吓力,反而会激起更多社会不满,令公众秩序进一步受到破坏。

24名泛民议员发表宣言,呼吁选民以选票量化争取五大诉求的民意。(资料图片/张浩维摄)

禁蒙面扩展至合法集会不合理

申请人又质疑,为何政府要将《禁蒙面法》的范围拓宽至合法集会,指绝大部分参与合法和平集会的市民并无破坏公众秩序和安全,他们可以因避免政治压力、防止被上司或同事针对甚至解雇、或健康原因而在参与集会时戴上口罩。现在,《禁蒙面法》有机会令和平示威者不敢再出席集会,实际上侵害了他们匿名参与和平集会的权利。

基本人权不能随意剥夺

其中泛文申请亦提到,《香港人权法案》列明,基本人权除在异常紧急、影响到该社群的存亡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剥夺。 惟按《紧急法》规定,只要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情况属危害公安时,即可无限制地以订立法例,剥夺香港市民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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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法》只属法律上的最后武器

他们认为,《紧急法》所指危害公安的情况并未达至“异常紧急”的标准,《紧急法》因而不符合《香港人权法案》,理应被视为失效;而且,即使法庭认为《紧急法》并无违宪,该法亦只属于法律上的“最后武器”,行政长官只可以在整个社群的存亡受到威胁,而且在别无他法下才可使用。

示威活动远未至要引用《紧急法》

惟泛民议员认为,香港的示威活动远远未至于此,港府亦可以用原有的《公安条例》控制局面,因此并无法理基础运用《紧急法》;而且,《紧急法》并没有清楚列明可以政府禁止市民蒙面,只有寥寥数句简略的条文,如“一般性的原则”、“合乎公众利益”等。他们认为,这些条文过于笼统,并不足以让政府如此广泛地限制《人权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和私隐权等。

梁国雄认为新法条文欠清析,市民容易误堕法网。(资料图片)

忧市民容易误堕法网

至于梁国雄所作的申请则提到,《紧急法》没有清楚界定特首何时可用立法权力,指特首只需认为香港处于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便可使用《紧急法》,条文当中亦未有列明特首的权限。因此,实际上特首可以在不予任何事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制定任何法律,市民大众无法知悉特首何时可以立法限制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容易误堕法网。

现有法例已足够毋须订立新法

另外,梁又质疑《禁蒙面法》中,警员有权要求任何人除去蒙面物品核实身分的必要性,指执法人员现时已经可以利用相关法律,以检查身分证明文件的方法核实市民的身分,毋须另立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