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廉署暂接202宗投诉 报假地址投票可判监7年
立法会资讯科技界功能组别于2016年换届选举爆出种票风云,廉署早前起诉17人,议席或受影响。反观今届区议会选举,截至11月14日,廉署暂收到202宗涉及今届区议会选举有关的投诉,当中201宗属可追查个案。倒数2日便是投票日,廉署廉洁选举事务统筹于慧芬接受《香港01》专访表示,过往区议会选举就曾有数十名选民报假地址,再在投票日投票,最终被判社会服务令至监禁一年不等。于慧芬提醒,任何人如果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并在选举中投票,便属违法。
(系列四之四,逢周五刊出)
于慧芬:种票个案“一宗都嫌多”
根据廉署最新数字显示,截至本月14日,廉署一共收到202宗关于今年区议会选举的投诉,其中201宗可以追查,当中67宗涉及有人使用武力威胁候选人、62宗有关发布针对候选人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以及34宗贿赂选民或其他人个案。于慧芬指种票投诉个案近年似有下降趋势,惟她称种票个案“一宗都嫌多”,选民蓄意以假地址登记,或明知自己没权利而投票的话,均属违法;她提醒市民对自己的投票资格有怀疑,可致电选举事务处核实。
于慧芬举例指,过往的区议会选举中,曾有几十名市民报假地址,包括使用其他人的住址,或使用非住宅物业,登记为同一选区的选民,并在投票日投票;当中更有人将自己地址借予其他人登记成为当区选民。于慧芬表示事后共40人分别被控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条或串谋诈骗,最终被判罚执行社会服务令至监禁一年不等;而法例上最高更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7年。
至于选举期前后迁居的选民,又或搬往老人院的长者,如在投票日到旧址所属选区投票,又是否属违法?于慧芬则表示,选民登记住址如有更改,应在搬迁后尽快通知选举事务处,她重申选民可致电2891 1001向选举事务处核实。而根据选举事务处,已搬迁但未及时向选举事务处更新住址的选民,可以在本来所属的地方选区投票,除非原来申报地址属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