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法官拒颁令暂缓新法 但下令尽快进行司法覆核聆讯
24名民主派立法会议员,不满特首林郑月娥绕过立法会,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更在短时间内生效。议员们认为,紧急法本身已有违宪之嫌,特首只以“公众危险”为由便行使这权力,认为这做法不妥,担心这只会激起社会更大的不满,或甚更大型的示威集会,故要求法庭暂缓法例执行,让立法会能审议法案;惟政府的代表指出,目前示威者的暴力行为已达无法控制情况,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高等法院法官林云浩听罢陈辞,拒绝颁下临时禁制令,但下令尽快进行司法覆核的正审,料聆讯将在本月下旬进行,并需时2天,法官要求双方尽快提供可行日子,以让法庭排期审理。
郭荣铿指法官或也对法令存疑
郭荣铿在庭外指出,法庭罕有地提出,想尽快就本案进行出全面聆讯,并称想在十月下旬进行聆讯,认为法官或也怀疑这法例是否有违宪之嫌,或在行使上是否有问题。
郭又认为,林郑明显想绕过立法会自行立法,担心她将来会如何使用紧急法这条条例,故这次官司与其他案件不同之处,是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是否仍然存在。郭又指,这新例连立法会亦无权删改,立法会的职能被完全架空。毛孟静则叫特首林郑月娥再考虑,是否要以这令将香港“核爆”。
紧急法令特首权力过大
代表泛民议员的资深大律师李志喜称,紧急法赋予行政长官的权力过大,而行政长官于周五宣布订立《禁蒙面法》,便赤裸裸属一个权力过大的证明,而《逃犯条例》亦可随时以这种方式通过。李强调必须要小心审视这种权力的来源,当中包含了甚么“毒药”。
曾要求召开紧立法会会议未获理会
李续指,即使立法会议员于10月4日已去信要求行政长官行使召开紧急立法会会议,而现时亦有足够法定人数开会,行政长官也没有这样做,而选择采用“先订立,后审议”的做法,令立法会沦为“橡皮图章”。再加上紧急法订明只有行政长官可以撤销有关条例,这令立法会无法发挥审议、修订法例等立法功能,亦无法运用审议权去保障市民权益,无法限制《禁蒙面法》所涵盖的范围。
促法庭发挥制衡权力
李直言,现时政府最缺乏的就是市民的认同及接触,立法会正正需要去审视法例是否真的能够令社会恢复秩序,还是只会引来更多冲突,质疑为何一条“政治法”会在这个时候订立,若果政府继续无限制地使用紧急法订立法例,将会对公众构成极为严重的影响,法庭应发挥制衡的权力,限制政府使用紧急法,否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可以阻差罪替代《禁蒙面法》
再者,在警方需要检查市民身分证的情况下,现时已有法例赋予他们相关权力,若警方要求市民脱下面罩以确认他们的身分,而他们不遵从的话,大可以控告他们阻差办公,《禁蒙面法》所赋予警方的权力与他们现时的法定权力重叠。
政府指行政长官有权引用紧急法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反驳称,虽然申请方指事件中最大的公众危险摧毁了宪制权利,但事实上立法会仍可以审议《禁蒙面法》,议员在28天内仍可就法例进行辩论,并进行修改,而紧急法仍属现行法例,行政长官有权在公众安全受到危害的情况下引用紧急法。
余续指,社会现时秩序出现混乱、暴动、有人纵火、投掷燃烧弹、进行刑事毁坏等,直言每一次有蒙面人士纵火、进行毁坏时,便是在破坏法治,而示威者蒙面后可以阻挡催泪弹,令警方难以控制场面,亦会产生“壮胆效应”,令他们敢于随意行事。
警方必须得到协助进行执法
对于申请人指参与和平示威的人士戴上面罩是为防吸入催泪烟,余指,一旦和平示威演变成暴力,守法的示威人士应立刻离开现场,而非戴上面罩。而由于示威正在升级,警方必须得到协助以进行执法行动。
鉴于情况无法再等立法会
余指,行政长官鉴于社会的情况,无法再等待立法会复会再立法,而且在本案中的24名议员亦已表明认为条例不合宪,立法会必然会对法例提出多项质询,但政府必须要采取务实的做法控制情况。政府方表示虽然宣布立法当日各区出现示威,但在翌日已变得较为平静。
24名提出申请的泛民议员包括:郭荣铿、张超雄、涂谨申、梁耀忠、李国麟、毛孟静、胡志伟、陈志全、梁继昌、郭家麒、黄碧云、叶建源、杨岳桥、尹兆坚、朱凯廸、林卓廷、邵家臻、陈淑庄、许智峰、邝俊宇、谭文豪、范国威、区诺轩、莫乃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