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案】司机就被裁定非法取酬罪成 上诉求翻案被驳回
20多名Uber司机被指非法载客取酬被裁定罪成,其中24名司机不服早前提出上诉,为首宗Uber司机罪成后的上诉案件。聆讯期间,上诉方提出,乘客与司机之间没有合约关系,且现时法例涵盖范围过阔,亦未能跟上科技发展,但律政司代表反驳称案件与科技无关。高等法院今(13日)颁下判词裁定众司机败诉。
原审时共涉28名司机,去年被裁定“驾驶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罪成,被判罚款3800至4500元不等。当中有司机未有提出上诉,亦有1名司机在是次上诉前去世,现时的上诉人亦渉24名司机。
司机争辩是从Uber支薪
上诉人指,案中司机非直接收取乘客的车资,司机和乘客之间没有合约关系,司机是由第三者、即Uber收到款项。同时,在案中没有证据指司机在过程中预期收到酬劳,是因他们开车驾驶涉案的行程,他们或是从Uber支薪。
上诉人又指,现时的法例未能跟上科技发展,涵盖的范围过阔,并举例指若有私人司机受老板所托,开车接载老板的朋友,而司机日常会收到老板的工资,若以现时对法例的演绎,该司机是否亦属犯法。
律政司反驳与科技无关
律政司则反驳指,案中由哪一方安排接载、由哪一方聘用司机并不重要,重要是司机驾车是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而且本案与科技无关,Uber提供一个便利的方法,以流动应用程式作安排,而非亲身联络司机和乘客。
司机载客是否属商业性质
法官在判词指出,控罪中不需要证明司机与乘客间有否合约关系,但没有该合约关系对于定罪并非最重要,最重要的是司机载客时是否知悉性质属商业或生意目的,以及司机有否期望会获得报酬。
指Uber运作似白牌车
法官直指Uber司机与70年代的白牌车司机无异,分别只在于Uber应用程式会替客人安排司机,以及乘客不会直接付款予司机,而在70年代透过中介接客的白牌车司机同受有关交通条例所规管,故Uber亦受同样的交通条例所规管,而科技发展不会影响有关法例。
法官又指,有关条例没有限制报酬一定要由乘客直接给予司机,所以有关犯罪行为不需要付款后才完成。案发时司机所驾驶的车辆并没有出租汽车许可证,而司机车客目的属商业用途,而司机亦会因而收取报酬。
案件编号:HCMA38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