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上诉案】受托载老板朋友是否属违法 24司机求翻案
20多名Uber司机被指非法载客取酬被裁定罪成,其中24名司机不服提出上诉,为首宗Uber司机罪成后的上诉案件。上诉人今(15日)在高等法院陈词时指,Uber司机的运作模式,又指若受老板所托载老板朋友,是否也属违法,强调Uber的司机与乘客并无合约关系,只是现行法例未能跟上科技发展,认为司机不应有罪。律政司却指本案与科技无关,Uber只是提供一个便利的安排,司机仍属非法载客取酬。
一名司机上诉前已逝
原审时共涉28名司机,去年被裁定“驾驶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罪成,被判罚款3800至4500元不等。当中有司机未有提出上诉,亦有1名司机在是次上诉前去世,现时的上诉人亦渉24名司机。
上诉人律师陈词指,根据《道路交通条例》,任何人不得驾驶或使用私家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该车辆领有生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司机与乘客无合约关系
上诉人认为,控方证明司机开车的目的,是作出租或取酬。惟案中司机非直接收取乘客的车资,司机和乘客之间没有合约关系,司机是由第三者、即Uber收到款项。同时,在案中没有证据指司机预期收到酬劳,是因他们开车驾驶涉案的行程,他们或是从Uber支薪。
如同受托载老板朋友
上诉人又指,现时的法例未能跟上科技发展,涵盖的范围过阔,并举例指若有私人司机受老板所托,开车接载老板的朋友,而司机日常会收到老板的工资,若以现时对法例的演绎,该司机是否亦属犯法。
法官即问上诉人的律师,Uber司机非义工,他们开车载客是收取报酬。而他们由那一方收取报酬,是否重要。上诉人律师回答:是。
控方指那一方安排并不重要
控方回应指,相关条例并不需证明司机和乘客之间有协议,亦不需要司机直接从乘客收取酬劳。案中由哪一方安排接载、由哪一方聘用司机并不重要,重要是司机驾车是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
控方又指,本案与科技无关,Uber提供一个便利的方法,以流动应用程式作安排,而非亲身联络司机和乘客。
案件明续。
案件编号:HCMA38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