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上诉得直.判辞解读】贪污指控未确立 是否故意未详解
曾荫权在经历两次审讯和多番上诉后,最终在终审法院获判终极胜讼,洗脱罪名。终院5名法官今在33页的判词中解释理据,指在陪审团未有裁定曾收受利益罪成,意指案件欠缺了贪污元素,到他们考虑曾是否涉行为失当时,这罪名中的“明知故犯”和“严重性”,就变得重要,惟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时,却在这两个重点均未作充足指引。法官指出,陪审团作裁决时,虽然毋须解释因由,但法庭期望他们是有理据支持下才作出决定,故法官指引必须稳当,惟审理本案的法官未能做到,故裁定曾荫权上诉得直。
曾原被控两罪只有一罪涉贪污元素
终审法院5名法官均一致裁定曾荫权上诉得直,他们在判辞中提到,曾荫权在原审时,被指接受数码广播有限公司股东黄楚标提供的深圳单位豪华装修,控方指曾接受装修属于贪污,也就是当时被控的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
而曾未有向行会申报和黄洽谈租住深圳单位,但同时又处理数码广播牌照的申请,就此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贪污元素未确立 另一罪须详尽阐述
在2017年的第一次审讯中,陪审团未能就接受利益罪达成有效裁决,法官指,这裁决结果,亦令案件丧失了贪污的元素。曾在上诉时提出争议,指他在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他是否“明知故犯”地不作出披露,以及其“严重性”是否构成刑责,两个重要的元素中,在审讯时被原审法官所忽略。控方亦有回应指,即使曾荫权未被裁定接受利益罪成,但他和黄的关系令人引起联想涉及不当行为,案中的不当行为是指他严重滥用职权。
惟终院认法官为,若要求陪审团以控方所说的基础裁定曾罪成,须就控罪中这些重要元素作解释,但原审法官在指引陪审团时,却未有详尽阐述。
“明知故犯”不能简单解成“有意”
终院法官指出,原审法官在指引陪审团时,虽然有提及,若未能确定案件涉及贪污成份,但仍须考虑行为失当罪本身的指控。他向陪审团指,该罪中的“明知故犯”可以理据为“有意”,而非意外、意外和疏忽。
终院认为原审官这方面指引明显不足,假若案中有贪污元素成立,行为不当罪中的“明知故犯”便没有争议。然而,当案中的贪污成份不能确立时,“明知故犯”便富有争议,原审法官必须加以指引,并作详细阐述这有意是否足以成为罪行,惟他没有做到。
决定不披露不能等同隐瞒
终院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当决策者已经考虑是否要披露自己所涉利益,并决定他毋须披露,此决定或可被称为“有意”。若他没有忽视披露的责任,而只是不知道,或不认为有责任披露,便不能被称“明知故犯”。若有人有意识地决定不作出披露,虽然该决定是错误,但这不能等同是隐瞒。
须考虑不申报的动机
此外,原审法官在指引何谓“严重性”,只称“严重而非琐碎的”,并要求陪审团考虑曾的职责及官职,以及他偏职职责的程度。终院认为,此方面的指引同样不足。由于在案中未能确立贪污一事,因此在评估上诉人偏离职的性质、程度和可引致的后果,便必须考虑他不申报的动机、有什么要披露等,但原审法官未有就此作出妥当分析。
已服刑若再重审存在不公
判词最后指,不能争议的是,若陪审团得到适当的指引,仍是有机会裁定曾荫权行为失当罪成,但法庭不曾争论,亦不能争拗这个可能性。考虑到曾已服刑完毕,若案件再重审会不符合公义,因此决定案件不作重审的命令。
案件编号:FACC 29/2018
▼曾荫权案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