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针对男同性恋者 法庭裁定4条性罪行条文违宪
活跃于同志组织的男同性恋者早前提司法覆核,指7条仅针对男同志的性罪行属歧视,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律政司同意有关条文构成歧视,但指法律改革委员会在本案兴讼前已开始检讨法例,为免出现法律真空,望法庭允就其中3项罪行条文作补救解释。高等法院今(30日)颁下判词,指其中4项条文违宪。而另3项应参考律政司的建议更改,以修正针对男同性恋者的情况。
申请人为杨柱永,答辩人为律政司,而组织“彩虹行动”亦属有利害关系方。杨指《刑事罪行条例》第118C、118G、118H、118I、118J(1)、118K 及 141(c)共7条条文仅针对男同性恋者,质疑何以异性恋或女同性恋作出相同行为也不犯法,或是有较轻的刑罚。
法庭今裁定118G、118H、118J和118K条属违宪。而该4条为促致男子与男子作出肛交、由16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16岁以下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男子与男子非私下作出的严重猥亵作为,以及促致男子与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
律政司要求其中3条文需加以补救解释
早前审讯时,律政司指第118C、118I及141(c)这3项条文需加以补救解释。第118C条涉及16岁以下男童肛交,律政司认为可免去未满16岁的男童的刑责;及将成年人与13至16岁男子肛交的最高刑期,由终身监禁减至5年,而与13岁以下男子肛交的最高刑期则维持终生监禁,以与未满16岁女童性交的罪名看齐。而第118I条“男子与男性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作出严重猥亵行为”,律政司认为应将条文中“男子”改为“人士”。第141(c)涉及诱使及明知而容受21岁以下男童经常前往或置身于处所或船只与其他男子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的条文,亦应将年龄下降至16岁,及把“男童”及“男子”改为无指定性别。
彩虹行动发言人陈诺尔强调,内地、台湾、澳门、英国均无针对男同志的刑事条例,而香港于1991年通过同性恋非刑事化后,仍保留数项针对男同志的性罪行。他指争取了同志权益廿多年,不解政府要待法庭裁决才行动。他提到法院于十多年前的William Leung案已裁定相关条文违宪,惟政府过了7年才正式修改法例。
去年一宗成年男子与网上认识13岁男童肛交案,被告承认2项“与16岁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被判囚2年半。辩方求情时,曾引述此司法覆核案,指律政司亦同意处理同性肛交及异性肛交的罪行上不应有别,否则属歧视,惟当时此案仍未有裁决。
案件编号:HCAL 75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