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指部份肛交罪条文存不公 令男同性恋者被污名化 求司法覆核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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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组织“彩虹行动”发言人杨永柱提出司法覆核,挑战《刑事罪行条例》中针对男男肛交和猥亵行为的7项条例,例如,法例禁止16岁以下男子肛交,违者可判处终身监禁,却没有禁止异性恋人士肛交。杨认为现行法例直将男同志污名化,加深公众对同性恋者的歧视,要求法庭裁定有关条例违宪。

“彩虹行动”发言人杨永柱入禀高等法院求覆核。(资料图片)

指条例直接影响同志社群

申请人杨永柱是“彩虹行动”发言人和“香港同志游行”的总干事,他在入禀状透露自中三起意识到自己是同性恋者,多年来受到社会歧视、言语暴力和欺凌,虽然他从未被案中的歧视条例检控,但条例直接影响他的同志社群,将男同志污名化,加深歧视,对杨造成压力。答辩人为律政司,“彩虹行动”则被列为有利害关系的一方。

认为条例歧视男同志

入禀状指,《刑事罪行条例》118C(b)条和118H(b)条禁止16岁以下男子肛交和男男严重猥亵行为,但对16岁以下的异性恋人士和女同志却没有同样限制,明显歧视男同志,违反《基本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香港人权法案》。

刑罚较异性性交罪行高

现行法例中,与16岁以下男子肛交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但与16岁以下女童性交罪的最高刑罚只是判囚5年,申请人指对男同志而言,肛交是唯一的性交方式,等同于异性恋人士的阴道性交,所以上述两项罪行应有同样量刑,对肛交施以较重刑罚不合理,对男同志明显不利。

要求宣告该些条文无效

申请人亦认为《刑事罪行条例》118G、118I、118J(1)、118K和141(c)条针对男同志,包括促使他人同性肛交行为罪、男性对精神无行为能力男性作出严重猥亵罪、男男非私下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罪等,构成歧视和不公,因为异性恋人士和女同志作出相同行为,却不会受法规限制,存在差别待遇。杨要求法庭宣布以上7项条例违反《基本法》第25条和《香港人权法案》第22条,属于违宪。

案件编号: HCAL75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