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陈文敏批“走后门” 促内地签署《公民权利公约》

撰文: 李慧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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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修订《逃犯条例》惹来社会极大争议,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7日)就条例修订解画,称政府会听取法案委员会意见,但否定法律学者和议员提出的多个坊间替代方案,及表明“港人港审”有违属地原则。
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今早(8日)接受电台节目访问时指, 目前有不少刑事罪行涉及域外管辖权,香港一直有此先例,而内地亦沿用该方法。他又指出,各国政府不会用政治控罪作为移交理由,而是以其他理由,如违反商业条例、逃税等,而内地的司法保障令人担忧,故认为当局应以正当方式处理,即内地与本港签署额实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而非以修例“走后门”。

李家超(左)和郑若骅(右)举行记者会,回答修订逃犯条例的问题。(李泽彤摄)

陈文敏早前提出,与香港没有签署长期移交协议的地方,若要作移交安排,须先签署公约(ICCPR)。但郑若骅昨日否决建议,指香港与新加坡、马来西亚有签订长期移交协议,但两国均没有实施相关公约。陈文敏反驳郑的说法,指出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均与本港有长期协议,不属于其建议的没有协议才签国际公约。对于台湾杀人案,他认为台湾有签署相关公约,故港台两地可作移交,亦相信台湾当局愿意提供协助。

由于内地未有实行相关公约,陈文敏建议,若本港要与内地移交逃犯,有两个方法,一是内地签署和履行相关公约,二是双方签署移交逃犯的长期协议。他表示,内地的人权保障令人担忧,难以确保疑犯在移送至内地后,受到公平的审讯环境,他举例内地维权律师王全璋被捕后,当局闭门审讯,期间家属均未能接触王。

此外,他称,各国政府不会以政治控罪拘捕疑犯,而是藉其他理由控告,又指若修例后,流亡至台湾的铜锣湾书店创办人林荣基,或被内地以在当地出售书籍却逃税被检控。

陈文敏认为,若内地签署和履行《公民权利公约》,才是公平审讯的最大保证。(资料图片)

对于郑若骅称“港人港审”不可取,陈文敏指,落实“港人港审”须有“域外法权”,承认过程有困难,但本港一直有此先例,如部份刑事罪行香港亦有域外法权,即使国家不肯移交本地公民,但会先在其国家处理,做法并未改变普通法。他又指,内地亦有该做法,如1998年的九龙湾德福花园谋杀案,两名港人在德福花园被一名内地人被杀,因内地有域外法权,故内地其后在国内拘捕及处决该名内地人。

《逃犯条例》在立法会内风波不断,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昨以英文回答,秘书处一直持守政治中立原则,口误说成“We have always worked against this principle(我们做事一直违背这原则)”。陈文敏笑指,用词或表达方法可更好,如用 “according 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