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政府否定5方案 汤家骅: 方案多建基于危言耸听
审议《逃犯条例》修订在立法会引起重重风波,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及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日(7日)召开记者会将焦点拉回修订内容,郑若骅否定政界提出的5个方案,包括港人港审、域外法权、加入条文保障人权和司法权利,以至日落条款先处理台湾一案等。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今(8日)早在电台节目上表示,认为政府态度不算寸步不让,相信政府否定大部分方案,因方案大多建基于危言耸听的基础上,令方案偏离一般法律原则,与联合国指引和模范条文有出入。“是不是代表什么都不能改? 我又没有这样的印象。”
汤家骅表示,联合国模范条文定明,所有国家有权不给予理由地拒绝移交本国国民,香港法律亦有如此条文。“我们的法例是在1997年4月、港英政府治下通过,当时写法是若疑犯为中国国籍,特区政府有权不移交。”他指出,条文在一国两制下出现问题,因港人并非全部持有中国国籍,建议增“和香港永久性居民”字眼。
汤家骅重提自己日前出席香港外国记者会午餐会时,与公民党法律界议员郭荣铿为《逃犯条例》激辩一事,郭荣铿会上曾表示港人不信任由特首把关,汤形容对方讲的事令他非常惊讶,“如果他花两分钟睇睇条文,他应知道特首只有拒绝移交权”,汤强调移交安排最终由法庭把关,反问“如果不信法庭,还讲什么港人港审?”
倡设框架让法庭处理不公义个案
他又提出另一修例方向,政府处理个案移交时,可要求申请国“行多一步”,执行国际人权公约第14条中,有关公平审讯的最低保障。汤解释,不是所有国家都是国际人权公约签约国,“中国系嘅,但未得到人大确认立法执行,即系喺模棱两可的位置。”他指,实际运作上并无太多国家坚持这个要求,与英美签署双边协议的国家中,有国家的人权状况远差于中国。
其次是考虑设立框架制度,容许香港在没有与申请国签订双协议的情况下,让法庭处理不符合公义个案,“唔系等于有求必应,唔系等于黄大仙,你要的人就一定俾你。”他举例, 2004年至2011年间,俄罗斯向英国提出25宗申请全部被拒,台湾提出一宗申请,结果台方允诺了英方种种要求,在有条件下成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