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释900公顷地最多建45万公屋 团体:政府脱紧箍咒
撰文: 张嘉敏 黄静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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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于2015年就丁权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于今日(8日)颁下判词,裁定若以私人协约或换地形式取得土地后兴建丁屋为不合法,即丁权在“私人土地契约”和“土地交换”上,不属传统权益。
本土研究社成员黄肇鸿表示,有关判词意味著政府可将原本划作“乡村式用地”释放,涉及超过900公顷官地。《香港01》粗略推算,逾900公顷的土地可兴建约45万个公屋单位,而若以最保守的方式估计,仅发展当中面积大于0.05公顷用地,当中至少也可提供约4600多个至1.7万个公营房屋。
“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于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指丁屋政策违宪,要求废除新界原居民丁权,高等法院于今日(8日)颁下判词,裁定涉及私人协约或换地方式批出的丁权违宪,而私人土地上建屋则受《基本法》保障。
根据现行政策,男丁可从建屋牌照(Free Building License)、私人协约(Treaty Grant)或换地(Exchange)方式建屋,建屋牌照指男丁在自己的土地上申请兴建丁屋,无须补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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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研究社:判决影响深远
本土研究社成员黄肇鸿表示,判词裁定以私人协约及换地建屋的方式违宪,影响深远,意味著政府预留约900公顷的乡村式用地,可释放兴建公屋房屋,“政府无咗紧箍咒,多咗地去用。”
他引述本研社早前进行的调查,称约有全港约有108幅乡村式发展的用地,面积大于0.05公顷,用地亦位于主要干道或邻近新发展区,交通可达性高,合共总面积达34公顷,有6幅则超过1公顷。
黄肇鸿续指参考规划署指引,34公顷土地之中,约有八成可作建屋发展,以地积比2.1倍、每单位约40至50平方米的建筑楼面面积计算,料可建1.1万至1.4万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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