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国泰收购香港快运涉垄断? 竞委会未必管得到
国泰航空昨日(27日)宣布斥资49.3亿元收购本地廉航香港快运。若交易完成,快运将成国泰全资附属公司,有市场人士关注会否形成垄断,损害消费者权益。国泰交易文件亦提到,交易需要“有关的竞争管理当局授予所需的许可”。
现时本港的竞争管理当局,正是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但竞委会向来被指为“冇牙老虎”,例如《竞争条例》对合并行为的规管范围非常奇怪,只管得了电讯行业,其他行业并购行为却管不了。所以是次国泰与快运的交易,相信难从本地法例层面介入。
事缘当年立法过程,相关委员会对监管并购行为极有保留,政府亦在商界压力之下不敢再进一步,令条例变得“半桶水”。所以就算公众质疑某些并购行为或致垄断,也“得个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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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属损害竞争主要形式 香港只管电讯业
大型企业之间的并购,往往惹来垄断市场、反竞争行为的指控,因并购者可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操控价格或资讯,所谓“协同效应”大都只有利企业而非消费者。不少国家的竞争(反垄断)法例,对并购行为都有严格限制,例如潜在加价风险、妨碍竞争者进入市场、扼杀创新等都是“死罪”。在欧美国家,个别情节严重的案件,并购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强制“分手”。
今次国泰收购快运,外界最关心会否形成航空市场的垄断。因国泰现时拥有港龙航空,连同快运,在香港机场客座量的市场份额将超过50%。据投资银行麦格理引述的业内调查数字,现时香港往日本的航班,国泰占比最高(40%),其次是香港快运(21%)。市民难免关心日后欠缺竞争,整体机票价格会否被推高。
可是本港《竞争条例》的合并守则,只适用于《电讯条例》下“传送者牌照”持有人的合并,所以就算国泰收购行动或形成垄断,竞委会亦无足够法律基础阻止交易。有意见认为条例内的“第二行为守则”,例如涉以本伤人、捆绑销售等,也可防止企业利用市场权势损害竞争,不过这都是企业合并后出现问题才管到,但以竞委会的往绩,管不了大企业大财团,顶多只管得了一些小规模的围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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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过程早已摒除并购行为
造成这个奇怪现象,要从《竞争条例》的起草说起。于2006年,当年竞争政策检讨委员会发表报告,建议订立跨行业竞争法。不过报告指香港市场规模较小,大型合并收购活动在香港较罕见,所以建议可把这“放在较次要位置”。时任委员会成员、消委会主席陈家强认为,予政府权力规管企业合并做法危险,窒碍市场运作。当时亦有多个商会,包括大财团对竞争法表达不满,尤其强烈反对监管并购。
政府在2008年5月咨询公众,同年底结果出炉,政府认为“并非绝大多数意见支持规管合并”,而竞争检讨委员会亦认为竞争法应著重“反竞争行为”,而非针对“市场结构”,这亦成为政府往后政策方向。
最后在2010年7月交上立法会首读的《竞争条例草案》,对合并行为的管制仅限电讯业。须知道,当时通讯事务管理局早已对电讯业的并购有规管,故草案的唯一分别,只是将电讯业并购的管豁权,改为由通讯局及竞委会共同执行,简单来说只是新瓶旧酒而已。
法案“和稀泥” 向商界大让步
审议过程中,有议员质疑为何不监管其他行业合并行为。不过当时商界议员对草案的态度相当坚决,不接受扩大并购监管之余,反提更多要求。政府亦为求草案通过不断让步,2011年10月提的修订方案对商界要求几乎照单全收,包括取消独立私人诉讼、将罚款上限降至本地营业额一成,列明电讯业以外合并活动不受规管等。
《竞争条例》在2012年7月获通过,但内容已“甩皮甩骨”,不但没有妥善处理并购,取消独立私人诉讼后,亦意味只要竞委会不行动,一般市民无法主动挑战涉反竞争的企业。竞委会亦被指经费不足,至今仅3宗个案入禀竞争事务审裁处,法例沦为无牙老虎,近乎“得个摆字”。
竞委会调查权亦限制多多,例如委员会前年发表车用燃油竞争报告,表明委员会权力不足,如调查是市场研究而未到执法调查阶段,无权强制企业交出资料,影响调查可信度。
立场不进反退 “检讨”无望
故此,政府处理《竞争条例》,从一开始就不想处理市场结构垄断问题,而在商界压力之下,更大幅削弱条例力度。假使国泰今次收购行动形成垄断,现行条例亦无法处理。
回想2010年7月,时任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动议二读辩论《竞争条例草案》时,曾表示待条例实施数年,检讨成效时,再一并研究是否扩大管制合并活动。但事实摆在眼前,政府立场不进反退,即使日后真的全面检讨条例成效,以政府对待商界的和稀泥态度,还有甚么可以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