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乐陶案】涉案水池用作泳池之用 专家:业内人士应知要申请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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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的丈夫兼工程师学会成员潘乐陶,涉嫌在屯门独立屋内僭建能盛水14吨水池案续审,控方传召专家作供,透露涉案的水池会用作泳池之用,而根据一般业内人士的业务指引,一定面积的泳池都会影响建筑结构,故应先获署方审批。他又指涉案的水池,其设计不似会随便移动,故认为属永久的建筑物。他又质疑辩方的计算不够全面,未有考虑楼板是否可承受水池的压力。

工程师学会成员潘乐陶被指在其屯门独立屋内僭建能盛水14吨的水池。(梁鹏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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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潘乐陶,78岁,被指于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为于屯门小榄海诗别墅3号屋业主,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便在上址展开或进行建筑工程,即一个水池构筑物;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条。

水箱容量过9平方米须申请

屋宇署总主任潘玉龙供称,署方虽然无列明水池或泳池属建筑物,但参考业内认可人士的作业指引,如玻璃纤维水箱容量多于9平方米,及水深超过2米,须向提交屋宇署申请。他续解释,一般尺寸的泳池及按摩浴池均会影响建筑结构,要向署方申请,而这做法在业内亦很清晰。

水池用作泳池之用

专家又称,在判断水池是否属于条例中的建筑物时,会考虑其用途、性质、大小是否属永久使用。他透露,其后得知该构筑物为游泳池,觉得更大可能要受条例规管。他续说,泳池不小,又有机电设备,不论是室内或室外均牵涉建筑物结构。

另外,屋宇署移走泳池后便会见到裸地,辩方又指泳池由预制的轻量钢板组件构成。他认为这非普通人就能安装,设计亦反映业主打算将泳池置于该处,不似会随便移动。

认为辩方计算不全面

根据案情,涉案的水池可容14吨水,即12千帕(kPa)压力,辩方指相关的楼板可承受注了水的泳池,但控方的专家认为辩方的计算方法不全面,因对方以整幅楼板计算可承受的总重量,而非压力。而水池只占部分楼板,即重量会集中于某些范围,应要考虑该部分可否承受水池压力。专家认为水池或会构成危险,应受条例规管。

条例无列明所有建筑物

专家续指,即使建筑物没固定于地面或墙壁,也可能属于条例下的建筑物,判断并非凭空想像,而是按过往类近的案件作考虑。他又指出,条例中有建筑物的定义,也列出不同种类的建筑物,但仍会有些没有涵盖其中的构造会惹起疑问。他又指,条例上虽然没有写明水池属建筑物,但一般情况下亦会算在其中。

聆讯明续。

案件编号:TMS1510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