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告惩教署案 指署方搜身只得“小锦囊”无指引 自觉遭针对
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前年因冲公民广场案入狱期间,他指在东头惩教所“转仓”时,遭惩教人员命令剥光猪及“踎低”等方式羞辱,认为有损在囚人士尊严,早前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惩教署索偿1.6万元,控辩双方今(15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结案陈词。黄指证人口供一致,怀疑他们串通;又指证人作供时提及惩教署内有疑为“机密”的“小锦囊”讲及应如何搜身,惟未有统一指引,黄认为职员滥用职权针对他。案件押至2月27日判决。
原告黄之锋前年8月因冲公民广场案被判入狱,他当时因未满21岁,先被安排至东头惩教所服刑,至10月16日,他因年满21岁后,须转往成人仓,他称期间接受搜身,及被要求蹲下盘问,认为遭到不尊重对待。
指证人疑串通证供
黄称辩方证人证供不可靠,指3名惩教助理就搜身调查过程的证据几乎一模一样,特别是蹲下的次数、时间及当日整个程序所需时间,同样回答5至8分钟,认为他们在准备口供时有预先讨论及串通证供,确保陈述一致。
他续指整个搜身过程为10分钟,根据进入保安室前及离开保安室后,从收押室墙上的时钟得知时间。相反,3名证人依赖过往的经验去估计搜查过程的长短,没有任何基础去指出当天的搜身检查大约5至8分钟。
惩教署内有“小锦囊”讲搜身
黄又指惩教署未有统一搜身指引,4位证人各有说法,第一证人戴广谊指曾受过两次惩教署的训练,训练中导师会给予搜身检查的指引。被问到蹲下两次这个要求是否有明文规定,戴指不肯定。第三证人梁天行称惩教署内联网有一个称为“小锦囊”的指引,是唯一讲解惩教人员该如何进行搜身检查的内部文件,并替黄之锋填表格期间,在备注一栏写下了“香港众志”。第四证人郭稳捷更称“小锦囊”为“机密”。
未有统一搜身指引疑恶意针对
黄称在东头惩教所内,也不能够确定有统一的搜身检查程序,认为因自己背景关系,当日的搜身检查亦比较严谨,职员亦滥用他们的职权,恶意针对他。
黄之锋指,在《Abid Saee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15] 2 HKC 187 》一案中的原告人因经历10次不合理脱衣搜身获赔偿港币80,000元。他于本案经历一次不合理搜身,因此索偿港币8,000元,亦就著东头惩教所管方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寻求港币8,000元的赔偿,合共1.6万元。
案件押至2月27日判决。
案件编号:SCTC0283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