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中学时期非礼两姊妹 与12岁师妹校内脱衣亲热 认罪候刑
阳光健身少年读中学时,曾与年仅12岁的小师妹在校内戏剧室亲热,期间曾脱光小师妹衣服,又要女方为他口交及要求性交,但遭小师妹一口拒绝。少年亦有结识到小师妹的姊姊,并有过亲热行为但无发展成情侣。有次在校与姊姊谈天时“揸”了她的臀部一下。小师妹在少年18岁生日那天报警,声称遭少年性侵。现于港大就读的少年,在区域法院承认两项非礼罪,法官把案押后至1月18日判刑,以候被告的感化及社会服务令报告。
男被告现年19岁,在港大就读二年级,他承认在2015至2016年间,分别非礼当时12岁的女事主X,及18岁的Z,X及Z是姊妹。
问可否亲热相约戏剧室见
控方案情指,被告与两名女事主是同校同学。被告与X自2014年起已经常在Facebook上谈关于恋爱及性的话题,但二人不是情侣关系。至2015年5月21日,被告问当时12岁的X可否与他“make out(亲热)”,二人遂相约翌日在学校戏剧室见面。
脱光事主衣服问“Can I put it in”
见面期间,二人互相拥抱,被告脱去X的衣服,并摸X的胸部,之后又脱去X所有衣服,将手指插入X的阴部,又摸及舔X的阴部3分钟,X表示想走但被告没有理会。被告再抓著X的头部,尝试将阴茎放入X口中,但X避开。被告继而尝试将阴茎插入X阴部,并问“Can I put it in(我可否放这入内)”,但X亦拒绝。被告及后听到有工人进入戏剧旁的房间,于是逃去。
谈天间突“揸”另一女事主臀
被告与事发时18岁的Z并不亲密,但二人曾一同参加泰国游学团。被告于2016年9月1日,二人在学校走廊边走边谈天,被告突然“揸”了Z的臀部,Z拍一拍被告手臀,他才松手。事后Z将事件告知朋友,被告于2017年4月24日被捕。
被告经常健身形象阳光
辩方求情指,被告出生于较为传统的家庭,父母只在学习上严加指导,所以被告对于识认朋友有困难。被告入读涉案学校后,因为成绩好及担任学校的社长,又经常去健身,形象阳光,受不少女同学仰慕。
误以为女方同意属合法
被告由朋友介绍下认识同校的X,二人便开始透过Facebook联络,及有不少调情对话,X亦会与被告分享与男友的亲密关系,又会传一些自己的照片予被告。事发前X向被告表示与男友相处不愉快,被告一时松懈便向X提议进行亲热,但强调要“within the law(合法)”,被告误以为X虽未成年,但在双方同意下亲热,便合符法例。根据法例,未满16岁儿童是不能同意任何性行为,故即使同意,作出有关行为的人亦属违法。
女事主X曾说:你有损失但我无
辩方又指,事发后X将此事在学校扬开,被告得知后与X争吵,X更向被告说“you are year 12, I am year 9. You have something to lose but I don’t(你是第 12班,我是第9班,你有损失但我无)”。X在被告18岁生日当天报警,当时被告正应考国际预料文凭。
曾与Z有亲密行为但非情侣
至于另一事主Z,辩方指二人在事发前一同参加泰国游学团,在期间发生了亲密行为,但却没有发展成稳定男女关系,事发时认为二人曾发亲密关系,认为Z会同意被“揸”臀,被告当时并有说:“你要做多啲运动。”
法官听毕求情后押后判刑。
案件编号:DCCC57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