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与13岁女残厕亲热 遭尿急警员撞破 判社服180小时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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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陆浚生承认非礼13岁女童被判社会服务令180小时。(资料图片)

男学生在网上社交平台Instagram认识13岁女童,二人未见过面便成了恋人,首次相约见面不久,便到伤残人士厕所内独处,男生称他受性欲驱使,抚摸了女童胸部和私处,并叫女童为他口交,更在厕格内射精,惟他们所处的残厕门锁坏掉,无法上锁,二人打得火热期间,被一名“人有三急”的军装警员撞破。男生早前承认一项非礼罪,今(28日)在粉岭法院被判社会服务令180小时。

被告陆浚生,20岁,承认在今年4月22日于大埔大埔头村残厕内,非礼女童X,她案发时仅13岁7个月大。

控方案情指,被告今年3月透过Instagram认识当时13岁的女事主,二人并迅即成为情侣,X并向被告提过她只得13岁。案发当日两人首次见面,X放学后与被告相见,二人在大埔区闲逛,最后到大埔的一所残厕内亲热,惟期间有军装警员须用厕所,并撞破了二人“好事”。

被告承认性冲动叫女童为他口交

被告警诫称X是他的女友,他出于性冲动才要求X口交,又声称不知X的年龄,若早知她这般年轻,便不会和她发生这些行为了,他已感后悔不已。

辩方律师求情指,被告被捕后已被还押3星期,已深切反省,并深感后悔,他希望能继续学业。被告亦称了解到他的决定不但影响自己的前途,令家人担心,亦伤害了受害人,感到非常后悔。

16岁以下儿童法律上无法同意决定性相关行为

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22条猥亵侵犯罪,即俗称的非礼罪,条文列明,任何人凡作出猥亵行为行为,便属违法,而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在法律上是不能就这些行为作出同意决定,故任何人对年龄低于16岁儿童施以这些行为,毋须证明事主是否同意,亦属违法。

案件编号:FLCC 412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