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乡议局陈词 指公平原则条文应“让路”予传统权益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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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入禀、首宗挑战丁权的司法覆核案,今(6日)于高等法院续审。代表乡议局的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陈辞指,基本法起草委员明显知道丁屋政策不公平,亦是“先天性带歧视”,但仍编写第40条保障有关政策,明显是想以宪法条文保护传统权益,而同在《基本法》内其他有关公平原则的条文应“让路”。
本案申请人为郭卓坚,及其后申请加入诉讼获批的社工吕智恒,答辩方为地政总署署长,乡议局被列为利害关系方。
指丁屋政策不公平“先天性带歧视”
代表乡议局的御用大律师彭力克陈辞指,《基本法》第40条被归属在《基本法》有关基本权利的章节内,实属受保障的基本权利,而早于中英联合声明时,已确立《基本法》的持续性,而第40条所保障的原居民传统权益亦应一直持续。
彭力克又指,丁屋政策属其中一个核心的传统权益,基本法起草委员明显知道丁屋政策不公平,亦是“先天性带歧视”,但仍编写第40条保障有关政策,明显是想以宪法条文保护传统权益,而申请方所提及有关公平原则的《基本法》条文,包括第25条、第39条等,彭力克认为这些条文应要为第40条“让路”。至于“合法性”不能只以字面解释,而是要视乎宪法内容及立法目的。
最核心传统权益:男丁一生可享一次免费建屋权
彭力克直指,丁屋政策内原居民所享有最核心的传统权益,就是男丁一生可享一次免费建屋权或以私人协约建屋,虽然政策细节或会改变,但第40条的立法原意却不会改变。他又提出传统权益所包括的权利应追溯至1990年,即使在港英政府时期,传统权利亦受到保障,只是由一个不同的土地政策所保护。
另外,彭力克亦质疑是次覆核在丁屋政策实施后44年才提出,属严重延迟,而有关延迟对局方构成重大的影响及损失。
申请方的资深大状李柱铭明日将会回应政府及乡议局的陈辞。
案件编号:HCAL26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