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丁屋覆核案 申请人指不认同丁屋政策可追溯至清朝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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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业强指乡议局对案件抱积极乐观态度

本案申请人为郭卓坚,及其后申请加入诉讼获批的社工吕智恒,答辩方为地政总署署长,乡议局被列为利害关系方。

乡议局主席刘业强今到庭旁听,并在庭外表示,今次司法覆核令新界原居民传统合法的权益受到最严重的挑战,而乡议局对案件抱积极乐观态度。而早前才加入诉讼的社工吕智恒,在刘接受传媒访问前向其直斥:“香港人绝对唔会向任何特权阶级低头!”

乡议局主席刘业强(左二)庭外指,乡议局对案件抱积极乐观态度。(李慧娜摄)

清朝做法不能延续至港英时期

代表申请方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追溯至清朝指,大清律例未有列明女性不能或村外的人士不能买地,当时若村民要建屋,可简单地占领无人的用地以建屋,但需要知会清政府,虽然基于“生不入官门”的传统思想,大部分自行建屋的村民不会知会清政府。

但于1989年清政府将新界租借予英国政府后,李柱铭指港英政府实行一个与别不同的土地政策,所有新界居民需要交出土地,并与港英政府重新签订租约,若居民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在土地上建屋,必须得港英政府批准。

李柱铭直指,清政府与港英政府为两个不同的政权,清政府的做法在港英时期理所当然不能延续,而答辩方的专家亦认同有关观点,在97回归后“五十年不变”的大原则下,丁屋政策并不能如答利害关系方所指,可追溯至清政府时期。

指政策不公平 男丁出售丁权后可申请公屋

李柱铭续指,丁屋政策违反公平原则、不合法,对于有指丁屋政策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他提出《基本法》第40条应与第122条应一并解读,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立法时原意是想保护丁权,为何不一早在编写第40条法例时列明关乎“丁屋政策”。李柱铭解释因中英谈判时双方未有就丁屋政策作任何延续或废除的决定,故事实上条例字眼中立。

另外,李柱铭又称丁屋政策不公平,有男丁出售丁权后仍可申请公屋,而且3层高的丁屋只有约2100呎住屋面积,但用同一块土地兴建公屋却可提供较大的居住环境,又指香港公屋轮候时间达5年。代表答辩方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质疑此议题与本案无关,李柱铭反笑指:“政府方当然会觉得尴尬。”

案件编号:HCAL26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