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东北拨款4示威者上诉被驳回 将上诉终院厘清立法会示威自由
立法会财委会2014年审议新界东北前期工程拨款,大批示威者到场反对。5名被指闯进大楼内示威,及爬上停车场天桥系上巨型横额的示威者,早前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今(10日)驳回其中4人的上诉,但亦即批出让他们上诉至终院的证明书。4人庭外称希望更高法院可厘清市民在立法会内的示威和表达自由,他们又不忘批评政府提出的大屿山填海计划,直指是“倒钱落海”。
五名上诉人:叶宝琳(38岁)、张汉贤(45岁)和黄根源(28岁)涉强闯立会和阻碍关门,被判囚1至3周;周诺恒(34岁)及张贵财(52岁)挂横额示威,各罚款1,000元。张汉贤因一直缺度聆讯,法庭今早驳回其上诉,另4人的上诉今同被驳回。叶及黄原须即时入狱,但获法官批准保释等候上诉。
指大屿山填海计划如倒钱落海
叶宝琳在庭外称,希望上诉至终院可厘清市民在立法会内的的示威自由及表达自由。另外,黄根源表示虽然尚未详阅施政报告,但认为东大屿山的填海计划不能实行,因为有关地理位置欠佳,下雨时必定会出现水浸,批评将公帑投放在此计划上等同“倒钱落海”。
重申入立法会发表意见须受规管
法官在判辞指出,社会人士可以进入立法会发表意见,而这亦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但行使权利时必须受到规管,否则立法会的角色及职能、社会其他人士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
再者,缔造一个既安全又庄严的环境、有助立法机关履行其宪制职能为一个立法目的,而为公众人士订下遵守秩序的标准及规管公众人士在会议厅范围的行为则与立法目的有关连,惩罚一个不守秩序的人以限制会议厅范围内人士的相关权利,与合法目的有关连。
指众被告不守秩序
法官不认为只有对于立法会会议程序或旁听人士,造成直接及实际干扰或扰乱的行为才构成不遵守秩序,亦认同原审裁判官裁定叶及黄的行为属不遵守秩序。至于张贵财及周诺恒,法官认为虽事件发生在公众活动区,但也属会议厅范围一部分,张贵财行为实属不遵守秩序,而周诺恒则是与他共同行事。
另就叶及黄的判刑上诉,法官指二人没真诚悔意,其判处刑期没原则上的错误或过重,故驳回所有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诉。
案件编号:HCMA438、61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