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案.裁决解读】点对点接载服务已存在多时 促政府修补漏洞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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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提出的汽车共乘概念,并以手机应用程式作召唤出租车服务,惟28名伙伴司机被指未领有出租车牌照,今(17日)在九龙城法院被裁定驾驶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罪成,被判罚款3800至4500元。裁判官杜浩成在裁定被告罪成之余,也提到互联网及手机程式等已对日常生活有翻天覆地的影响,点对点接载服务亦已出现多时,惟法例往往追不上科技发展,冀有关部门应尽快修补漏洞。

裁判官杜浩成指法例往往追不上科技发展。(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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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明如革命

杜官的判辞开首谓,互联网的发明有如革命,现代人的生活亦随手机网络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据Uber资料,他们至2015年已在45个国家、260个城市运作,并有共15000人注册为他们的伙伴司机。

过往法例为的士筑起防线

然而在2015年,多伦多市政府曾入禀控告Uber,最终被裁定败诉。当时的法官指,在两世纪前,多伦多的交通仍是步行或骑马为主;一百年后,私家车扰乱以往的习惯。该加国法官更形容案件是:过往制订的法例为的士筑起了防线,形成抵御uber的防火墙。

法例追不上科技发展

而在多伦多政府提控前,加拿大另一城市已曾入禀控告Uber,杜官指该两案乃民事性质,与本案的司机涉及刑事检控,其举证条要求有所不同。但他仍引述这两案,并想引出,制订法例时有时会追不上科技变化,从而未能迎向个人选择和需求。

现行条例规定出租车须领许可证

然而涉及本案的28名被告,控方引用《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2(3)条例,杜官指这条例涵盖范围过广,惟法庭有权及有法律责任对该条文采纳补救性诠释。他并按狭义解释,认为控方必须证明各被告案发时,其驾驶的唯一原因,是为了报酬;乘客接纳接载服务,则只因那是付酬换取的,报酬须逐次按车程距离计算。

由于条例列明,任何人不得在未领有出租汽车许可证下,驾驶或使用私家车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故裁定28名被告罪成。

个人点对点接载已存在多时

杜官在判辞结尾再提到,优秀的公共政策必须顾及科技突破。他又指证据显示,政府于2015年已留意到个人化及点对点接载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提出解决方法。

案件编号:KCCC3413-3432/2017, KCCC3496/2017, KCCC362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