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5人涉暴动案退庭商议 官提须考虑证人会否认错人

撰文: 许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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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农历大年初二凌晨发生的旺角暴乱,包括本土民主前线前成员梁天琦等五人被控暴动及煽惑暴动等共六罪,案件经逾两个多月审讯,法官本周初已开始指引陪审团,料陪审团今天稍后时间将退庭商议。早已承认袭警罪的梁天琦,今亦由囚车押送到法庭。5男4女陪审团于早上11时35分正式退庭,惟至晚上8时仍未有裁决,法官著陪审团先行休息,明天继续商议。

梁天琦离开荔枝角收押所的情况。(梁鹏威摄)

案发于2016年2月8日傍晚,当时是大年初一,不少小贩和市民都聚集在旺角砵兰街一带,食环署职员亦没有发出传票。然而至翌日凌晨时份,有小贩把小食车推向奶路臣街,食环署职员报警,警方到场想驹散群众,结果却演变成骚乱。

当晚有交通警在马路上清理杂物时遇袭,有警员情急下向天开了两枪,为同袍解困,警方亦立即派出更多到旺角驱散群众,有群众向警察掟砖及玻璃樽,并有多名警员受伤。骚乱至清晨才结束。

梁天琦解释办临时游行和缓气

当时是新界东补选候选人的梁天琦当晚亦被捕,控方指梁当晚与另一名示威者黄台仰在事件中扮演主导角色,带令群众冲向警察。但决却解释,当晚因警方将武力程度升级,令现场人士起哄,他想办临时游行,希望能缓和现场气氛,更直言他并无同意黄台仰叫群众向前冲的说法,惟黄这样说,他亦没有办法制止。

法官提陪审团勿因为梁天琦已认袭警而对他有不利的考虑。(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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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考虑证人有否认错人

法官彭宝琴早前在指引陪审团时,特别提醒他们,只须考虑各被告是否有意图作出犯罪行为,及行为是否符合控罪元素,而毋须考虑被告行为背后的动机。她举例指,假若有人被控盗窃,即使其背后动机为劫富济贫,都不能成为他脱罪的理由。又由于有3名被告的身份被受争议,法官亦特别提醒陪审团,必项仔细考虑影片等证供,并须考虑当环境和光线等因素,以及证人的距离等,是否足以让证人认出被告,或会否出认错人的情况。

不要因梁认了袭警而存在偏见

她又提到梁天琦虽然承认了袭警罪,但不能因而认为他较倾向使用暴力,并要与其他证供一同看待。另外,她又提醒陪审团,举证责任在控方,必须确定所有控罪元素确立才能定罪。如果要对被告作不利的推论,必须是基于已裁定的事实的唯一合理推论。彭官请陪审团尽力达一致的裁决,而至少7位陪审员通过的裁决才算有效的裁决。

5名被告分别为梁天琦、李诺文、卢建民、林傲轩及林伦庆。梁天琦被控2项暴动罪及一项煽惑暴动罪。其中煽惑暴动的控罪指,梁天琦于2016年2月8日至2月9日期间,在旺角砵兰街连同一个称为黄台仰的人非法煽惑在场人士参与暴动。其余4名被告则分别被控暴动、非法集结等控罪。

案件编号:HCCC4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