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技术员指官以“哨牙”特征认人存不公 上诉被驳回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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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农历大年初二凌晨旺角骚乱,男技术员将烧着的纸皮箱放在的士旁,被裁定暴动及纵火罪成,重判入狱4年9个月。技术员早前就定罪和刑罚提出上诉,法官今(18日)颁下判辞,指原审法官比对照片后认人的做法并无不妥,故驳回其上诉。上诉庭三位法官又指本案是极严重的暴动案,并强调香港是法治社会,不容许发生如本案的无故及严重暴力行为。

法官指暴动当晚的纵火者(左)与被告杨家伦(右)有著相同的龅牙特征。(资料图片)

上诉庭认为无违反法律原则

上诉庭三位法官在判辞指,被告杨家伦(32岁)的代表大律师认为,原审法官以杨的“哨牙”作特征以辨认杨便是犯案人,但辩方则认为原审法官从未就此知会辩方,令辩方没有机会就此陈辞,首三对杨并不公平。惟法官则认为原审法官用相片认人时,并没有违反法律原则,认人的结果亦有足够证据支持,定罪没有不稳妥之处,故驳回杨故的定罪上诉。

认为杨认同暴徒的罪行

法官又指,本案是极严重的暴动案,案发时大量人群集结,并戴帽及口罩,明显是避免暴露身份,法官认为,这显示他们明知其行为违法,故掩饰身份,避免不法行为会导致的后果及刑责。

法官又指,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杨在案发时有掟砖,惟他当时与其他暴徒在街头集结,与警方对峙,这显示杨认同该批暴徒的罪行,并参与他们的罪行。

法庭不容许无故及严重暴力行为

法官严正指出,法庭不应忽视有关暴动行为发生在人烟稠密及有大量市民居住的市区中心,而案发时,杨更将烧著的火种放近的士气缸,明显是要毁坏的士,及制造更大混乱。法官又强调,香港是法治社会,不容许发生如本案的无故及严重暴力行为,并同意原审法官须判处阻吓性刑罚,亦必须坚决打击本案所显示罔顾法法纪及漠视社会秩序和执法人员安危的犯罪行为。法官又指刑期没有明显过重,故维持原判。

案件编号:CACC13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