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路障】《警察通例》订追截超警方能力应停止 两疑团未解
2009年7月,警方利用“人肉路障”阻截非法赛车,被批评罔顾市民生命安全,警方当时承诺日后不会再用。事隔8年半,警方周日(11日)于粉岭公路追截一辆超速私家车时,疑再利用市民车辆作“人肉路障”,造成二死六伤。
到底警方是次行动是否违反当初承诺,甚至违反《警察通例》?翻查《警察通例》,若警方发现追截车辆会带来较大危险或超出警方能力,就应停止。监警会前委员郑承隆认为,警方有否违例,视乎最终调查结果;事件另一疑团则是警方从未亲口承认行动中有设置“人肉路障”,民权观察促请警方需交代当日行动的目的,若证实是截停车辆,就属“人肉路障”,令市民安全受威胁。
警方回复指,会不时检讨交通政策及执法行动,现正就今次行动深入调查,并会与该宗交通意外的相关人士跟进。警察投诉课暂未接获投诉。
警方周六(11日)于粉岭公路追截高速驾驶的私家车期间,有交通警在前方响警号及伸手示意,要求涉事私家车前方的车辆减速收慢,显示该警当时已知道有拦截逃逸私家车的行动。期后逃避警追捕的私家猛撼前方三车及一辆警方铁骑。私家车司机及乘客死亡,其余六人受伤。
追截危险大要停止行动
据了解,《警察通例》第12章29条列明,警务人员只有在拘捕有合理怀疑触犯严重或暴力罪行的人,或驾驶者涉危险驾驶,就可采取追截行动。但如发觉追截带来的危险,较停止追截大,又或追截已超出警方的能力,就应停止。而按《警察通例》第41章,在特殊情况下截停车辆,需获警司或以上级别人士批准。
资深交通警:有地方值得检讨
有资深交通警透露,一般而言,当警方正追捕涉事车辆时,会由当时负责追捕的小队指挥官,即督察级人员即时判断,或由总区控制中心的一名警司直接下达命令,指挥相关人员要求市民的车辆拖慢,以方便警方在较远处设置路障,他认为事件中的警务人员所作的行动合乎指引,惟决定要求慢驶的位置有值得检讨的地方,相信警方会在考虑车流量、以及被追捕车辆的速度作为检讨如何判断的主要元素。
自2009年发生“人肉路障”后,警方已承诺日后原则上不会再采用“人肉路障”的执法方式。是次截停行动有否违反承诺?新界北总区交通部总督察叶国伟周日(11日)表示,如果在公路上发现有车辆超速,执行及管理的人员会根据完善的指引,首要保障公众安全,示意车辆慢驶是绝对合乎规则。他未有承认或否认示意车辆慢驶是为了设置路障。被问及有人受伤是否仍符合保障公众安全,叶国伟拒绝评论,但强调警方有既定程序确保公众安全。
就今次的粉岭公路追截疑车行动,监警会回应《香港01》查询时表示,目前未收到市民投诉。监警会关注事件,并密切注意事情发展,如有需要会向警方了解现行做法及是否有改善空间。
警方︰现正就今次行动深入调查
警方回复《香港01》指,会不时检讨交通政策及执法行动,打击危害道路安全的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市民的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之一”,警方就截停车辆有制定指引, 现正就今次行动深入调查,并会与该宗交通意外的相关人士跟进。而警察投诉课暂未接获投诉。